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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4期(总第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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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市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7-02-28 【字体:

深办发[1997]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一、二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1月1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取切实措施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

  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各区及有关单位在接到市委、市政府信访办的通知后,应在一小时内派负责同志赶到现场协助处理;对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或群众情绪偏激、事态严重,有可能越级到省或进京上访的,各区、各单位的党政领导要亲自出面作工作,并立即将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报告;对群众越级到省、进京的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各区、各单位要指定负责同志亲自处理,妥善解决。并于上访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市委、市政府信访办报告处理情况,三个月内报送处理结果。

  二、切实加强领导,健全信访机构

  各区及市直信访量大的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信访工作会议和全市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设置信访机构,不得在机构改革中削弱信访机构,裁减信访工作人员。同时要切实解决好信访部门人员偏少、文化偏低及经费不足、办公条件差等问题。

  三、建立全市处理群众集体上访情况通报制度

  从1997年起,逐月向各区、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市群众集体上访情况。通报内容:(一)各区、各有关单位群众到北京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的情况及典型案例;(二)各区、各有关单位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逾期不报查处结果的情况和案例;(三)群众到区、市有关单位集体上访情况;(四)各区、各有关单位每月上报的群众集体上访和3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情况。

  四、抓紧贯彻落实全市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工作会议精神

  各区委、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于1997年2月28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各区、市直有关单位信访机构设置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信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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