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7年政府公报 > 1997年第4期(总第112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02-28 16:3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通告
文 号: 深府[1997]36号
主 题 词:
近来,在我市主干道路上,买卖报刊、兜售物品、强行擦车、纠缠过往行人的现象十分严重,既阻碍了交通,又有损市容。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上述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管治,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人员在机动车道上叫卖报刊、兜售花草等商品、强行擦车及发生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禁止机动车驾驶员在机动车道驾车行驶中购买报刊、花草等商品及发生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违反第一条规定的,没收全部商品和工具,行为人是“三无”人员的,由公安、民政部门收容遣送。
四、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者警告,并集中组织安全教育和学习交通法规。
五、严禁任何人容留、组织儿童在机动车道兜售报刊、商品和强行擦车,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