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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第2期(总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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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7-01-31 15:5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乱摆卖的通告

文 号: 深府[1997]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乱摆卖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7-01-31 【字体:

  近来,市区街道两旁、商业旺区乱摆卖问题已严重影响市容、阻碍交通、污染环境,为强化城市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香港回归祖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省、市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经商摆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严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维修车辆、流动摆卖、展销商品,严禁超门店范围摆卖(含开设夜市大排档,占道修理机动车、摩托车)。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乱摆卖者,工商、城管和巡警将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乱摆卖物品和用具、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广大市民和游客,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抵制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乱摆卖行为,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城管、公安(巡警)、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没收乱摆卖物品,处罚违章经营门店,收容和遣送乱摆卖的“三无”人员及外来无业人员,收审行凶、闹事和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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