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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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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06 17: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6]30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6-11-06 【字体: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盘活资金,促进经济发展,1995年10月,市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5]239号),在宝安、龙岗两区实施购房入户政策。该政策实施一年来,效果比较明显,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政策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深府[1995]239号文件及其附件,使房地产业更加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40(含40)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以下的,给以蓝印户口指标1个,50 (含50)平方米以上至70平方米以下的,给以蓝印户口指标2个。

  二、购房者可为其亲属申办蓝印户口。其亲属入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应在18岁(含18岁)至50岁之间。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劳动部门认定的中级以上的技术等级。

  (3)以家庭为单位的入户者,户主须满足条件(1)、(2),其随迁的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入户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5)没有犯罪记录。

  购房者所购商品住宅的入住人员,须以家庭为单位。

  三、购房入户者须为非农业人口。具有干部、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购房入户须凭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开具的辞职证明办理购房入户手续。国家规定的十个边远地区的干部、职工不享受本购房入户政策。

  四、企业购买商品住宅房,可为本企业技术骨干申办蓝印户口。购房面积和入户指标与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房的标准相同。企业为职工申办蓝印户口,入户者条件与个人购房为其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条件相同。

  五、持蓝印户口妇女所生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以入户指标,但需缴纳城市增容费。

  六、按分期付款方式付清50%以上房款者和银行提供70%以下按揭者,并缴纳50%城市增容费,依购房面积标准给以办理蓝印户口。

  七、购房者自取得购房入户证明书之日起,3个月内须向公安部门提供申报蓝印户口所必备的材料,过期不予受理。在取得蓝印户口满1年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入常住户口:(1)符合购房入户者蓝印户口申报条件;(2)付清全部房款;(3)缴清全部城市增容费;(4)所购商品住房未转让或出租。

  八、“购房入户”政策只适用于现楼,购买楼花者不予申报蓝印户口。

  九、区政府负责组织区规划国土、公安、财政、计生、公证等部门,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公布办事程序。

  十、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均按深府[1995]239号文件及其附件执行。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请两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保证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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