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6年政府公报 > 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索 引 号:
分 类: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6-09-10 16:4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6]264号
主 题 词: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带资搞建设的通知》(粤府[1995]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建建[1996]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建设单位无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自身的经济实力,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在建设资金不落实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新的建设项目,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款施工,转嫁投资缺口,也有一些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人为助长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拖欠工程款数额急剧增加。这类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决策审批关,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更不得批准开工;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建材、设备生产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能批准上新的建设项目。
二、各级计划、财政、银行、审计等机构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资金来源,据实出具资金证明。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有关环节的管理,在严格查验计划部门的立项和决策批文及有关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的文件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的有关手续。对用于建筑安装施工的年度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招标、议标,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违者取消其工程招标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无望的,施工单位有权按合同中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建设单位按合同承担责任。
五、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也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违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工程投标资格。今后由于施工单位带资承包而出现的工程款回收困难等问题,由其按合同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六、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依据我国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可不受本通知限制,但各级计划、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七、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从国家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做好工作,杜绝出现新的带资承包项目。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关于坚决制止带资搞建设的通知
粤府[1995]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基本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顾宏观经济大局和自身实际,在施工项目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基建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盲目上新的开工项目,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致使资金拖欠严重,建设效益欠佳,并造成新的“三角债”加剧了通货膨胀,干扰了国家经济建设。对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计划部门必须按国家要求严格控制基建(含房地产)投资规模,把好立项和新开工项目审批关。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予立项;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建材生产(经营)或设备生产(经营)企业货款的建设单位,不得上新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上一级计划部门备案。
二、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并存入建设银行,建设主管部门凭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建设银行资金到位证明,办理基建报批手续,资金不足的不予办理。
三、任何建设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投标、施工,不得拖欠工程应付款;施工单位不得承诺带资施工,不得拖欠建材、设备生产(经营)企业的材料、设备款。
四、本通知发出前,因施工企业带资搞建设,造成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施工单位拖欠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材料、设备款的,拖欠期间,要按当时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利息;对久拖不能还清欠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对欠款单位处以罚款,或以建成的建筑物及企业资产抵押欠款。
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防止新欠款问题,按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工程款拖欠工作和防止新欠的通知》(建建[1994]279号)执行。
五、今后,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发生资金不足时,由省政府协调解决;各市、县政府主管建设的项目,如出现资金困难时,由市、县政府协调解决。各单位建设的项目,因资金不足而影响工程建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