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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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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6-06-17 【字体:

深府[1996]1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管理混乱、监控不力的现象,为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建筑安装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按照与我市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997年底之前,不再办理建筑安装企业长期注册手续,并停止审批成立新的建筑安装企业。

  二、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凡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已明确需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其中,由市财政投资的工程和市住宅局组织建设的福利房、微利房工程,必须在市属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投标。如因工程技术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驻深企业参加投标的,需报经主管副市长批准;由非市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参加投标的市属国有建筑安装企业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1996年度确定的比例为市属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占投标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二。今后年度的比例,由市建设局提出具体方案,并报经主管副市长批准执行。对非市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个别确因工程技术难度较高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扩大驻深企业参加投标比例的,需报经主管副市长批准。

  三、改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评标、定标办法。为保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和客观,对招标、评标必须实行严格的监督,除大型复杂或技术难度较高的工程外,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在对工程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严格评审基础上,采用“分段评审抽签法”决定中标企业。对重要工程的招标投标,其招标机构应有市监察部门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

  四、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对无证照经营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或转包工程和挂靠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事务所要依法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报建、招标、委托质量监督和建设监理的建设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市属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已接受其他建筑安装单位和个人挂靠的,要在今年上半年前解除挂靠关系;今后一律不得接受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的挂靠,否则,将从严处罚。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建筑安装企业资格。

  六、严禁建筑安装行业中非法的个人中介活动和腐败行为,一经发现,要公开登报曝光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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