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6年政府公报 > 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索 引 号:
分 类:劳动人事
发布机构: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05-08 15:27
名 称: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1996年度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文 号:深劳[1996]54号
主 题 词: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劳动人事服务中心,华侨城、南深总劳动人事处,各驻深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我市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确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五月上旬公布实施。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区内企业1996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98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为2.31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为2.12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的企业,1996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1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为1.8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为1.65元。现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