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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劳服[1995]230号
各区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1996年春节即将来临,根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全国1996年春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政府的贯彻意见,为避免春节期间“民工潮”出现和组织劳务工有序流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在春节后一个月内暂停招收新劳务工的规定,市、区劳动部门将从1996年2月18日至3月18日停办新增外省劳务工指标。
二、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想方设法将其中不少于60%的劳务工留在深圳过春节。对来深时间较长且符合探亲规定的劳务工,其探亲要安排在节前节后分期分批进行,对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劳务工,要动员他们留深过节。
三、各省、市、县劳动部门派驻深圳的劳务机构,应发挥在疏导“民工潮”工作中的作用,协助用人单位解决好本地劳务工返乡过节的往返交通或购票问题,以消除劳务工节日“坐车难”的忧虑。有条件的驻深劳务机构,应包车送往接回。
四、各用人单位对留深过年或安排了节日工作的劳务工,要注意搞好节日期间的生活和福利,加班的按规定发给节日工资,不论是安排劳务工返乡过年,或是安排劳务工留深过年的,都要做好节前工资结算和兑现工作(含奖金和其他补贴),不得克扣、拖欠。否则,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
五、各单位要加强节日期间防范措施的检查落实,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生产、治安保卫工作,以确保在深过春节的外来劳务工能有一个祥和愉快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六、要采取有力措施避免出现“民工潮”。根据省政府的规定,节后一个月各职业介绍和人才交流机构一律不准开展介绍外省新劳务工的中介活动。各用人单位不得私招滥雇外省劳务工,不得擅自张贴招收外省劳务工的广告。违者,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对回乡过节的外省劳务工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求他们节后不要携带或介绍其他劳务工来深。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节后用工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