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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6]29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监察局《关于在我市推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我市推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部署,我市被定为全国《廉政准则》试点城市之一。今年初,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行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德成任组长的《廉政准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上半年在福田区、龙岗区、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进行了试点,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机关廉政建设和公务员制度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今年11月起在全市推行《廉政准则》。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推行《廉政准则》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我市推行《廉政准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一系列决定,努力探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规范国家公务员廉政行为的新形式、新方法,进一步加大反腐保廉工作的力度,为特区第二次创业服务。
推行《廉政准则》是把公务员廉洁自律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反腐保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的一项治本措施。通过实施《廉政准则》,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保证纪律严明,政令畅通。
二、推行《廉政准则》的步骤和方法
推行《廉政准则》工作分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学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动员会、讨论会、培训班、讲座、宣传栏、电视录像等,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推行《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提高广大公务员对推行《廉政准则》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大家正确理解和掌握《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第二,结合实际,开展对照检查和整改。各单位要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抓好对照检查工作。一是进行普遍自查。要组织广大公务员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联系实际开展“三查”活动:查思想,是否牢固树立了廉政观念,自觉反腐保廉;查制度,是否执行了各项廉政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查行为,是否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二是进行民主评议。对公务员廉政行为及对照《廉政准则》自查的情况,要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三是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年内要围绕《廉政准则》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带头对照检查,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四是抓好整改工作。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廉政建设现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整改,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措施。
第三,加强防范,建立完善廉政规章制度。各单位在推行《廉政准则》过程中,要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建章立制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各项廉政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抓好反腐保廉责任制、“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机关办事承诺制度、领导干部述廉制度、签订廉政公约制度的落实,促进依法行政和反腐保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廉政准则》顺利推行。各单位要加强对《廉政准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廉政准则》的执行情况,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认真自查,积极整改的,要予以表扬;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查不纠的,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新闻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要量化考核标准,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和干部提职、晋级、奖励的重要依据。
推行《廉政准则》在具体方法上应注意三个结合:
一是与反腐败三项工作结合。各单位要把推行《廉政准则》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三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推行《廉政准则》,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提高廉政建设的整体效果。对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要坚决纠正,顶风违纪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二是与党风廉政教育结合。推行《廉政准则》要结合我市正在进行的“反腐保廉、依法治市”教育工程,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要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央和省、市反腐保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把市纪委、市监察局编印的《深圳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手册》作为学习的主要教材,利用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等时间进行党纪、政纪条规知识的学习教育,重点抓好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等专题教育,使广大公务员明确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纪律要求,树立良好的政风。要加强典型教育,大力宣传廉政先进典型,树立正面榜样,同时剖析反面典型,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与加强政府机关建设结合。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廉政行为是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推行《廉政准则》,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建设一支忠于职守、清正干练的公务员队伍。
三、几点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主要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要建立推行《廉政准则》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党委、政府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推行《廉政准则》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实施《廉政准则》一定要联系实际,防止空对空,走过场。要结合本单位和个人的实际,开展对照检查,纠正不正之风,切切实实解决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在抓好治标的同时,要加大治本力度,健全完善反腐保廉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思想道德防线。
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积极宣传推行《廉政准则》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廉政准则》实施情况,反映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报道实施《廉政准则》中的先进人物和事迹,推动《廉政准则》的顺利实施。
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要通过推行《廉政准则》,认真总结廉政建设中的经验,特别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立公务员廉政行为规范、完善廉政制度、查办大案要案等方面的经验,把我市反腐保廉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年底前,各单位要结合年度总结考评,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书面报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廉政准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一并批转各单位执行。
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
深圳市监察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国家公务员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明,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秉公办事不以权谋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务员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禁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挪用公款;
(二)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赂;
(三)敲诈勒索财物。
第六条 公务员必须公私分明,严格遵守有关公款公物的管理、使用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公款公物用于私人开支或使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私分公款公物;
(四)用公款获取各种供个人使用的会员证、信用卡;
(五)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各种费;
(六)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谋取私利。
第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法规,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的咨询服务机构收取不合理的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等。
第八条 公务员必须自觉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向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经济赞助;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三)以各种名义向企业事业单位强行推销各种书刊、物品。
第九条 公务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济活动提供优惠条件。
第三章 勤俭办事不挥霍浪费国家财产
第十条 公务员必须克勤克俭,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维护国家财产利益。
第十一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礼品礼金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附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二)接受下级和业务相关单位、人员用公款赠送的礼品;
(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四)对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
第十二条 公务员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
(二)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食宿标准的接待;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接待和宴请;
(四)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五)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各种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健身活动;
(六)借各种庆典名义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标准报销差旅费用;
(二)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
(三)携带亲友接受公务性款待;
(四)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观光。
第十四条 公务员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活动中,应该勤俭办事,不准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第四章 自尊自重不从事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第十五条 公务员必须洁身自爱,自觉维护政府形象,从事各种活动必须与其职务、身份相称。
第十六条 公务员在任职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公务,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从事经营牟利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或参资、参股;
(二)以各种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持有股票;
(四)参与倒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政府批文。
第十八条 公务员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禁止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迷信等活动。
第五章 公道正派不弄虛作假、任人唯亲
第十九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和规定,自觉执行和维护组织人事纪律,做到公道正派,任人唯贤。
第二十条 公务员必须实事求是,作风正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工作成绩,瞒报工作问题;
(二)利用职权或采取虚假手段,为个人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通过新闻媒介虚构、夸大自己的政绩和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自己的声誉;
(四)隐瞒事实真象或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安排自己的亲属工作;
(二)利用职权或影响,为自己的亲属在招工、招生、录用、入伍、任职、安置、工资福利和出国出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为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和包庇;
(四)在公务活动中拒不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公务员录用、任免程序办事。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组织原则任人唯亲;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务员的录用和任免;
(三)推荐、任用有不廉洁行为的人;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章 严于律己不谋取特殊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公务员待遇规定,不得违反规定谋取特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为个人超标准占房、购房、建房;
(二)用公款购买、修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
(三)用公款在个人住宅中安装各种娱乐、健身设施;
(四)用公款在饭店、宾馆等场所租用住房;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住房及为自己和子女、亲属购房或建房提供优惠条件;
(六)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或与他人合伙购房及建房。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用车的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乘坐超标准小汽车;
(二)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车
(三)用贷款、集资款、救灾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
(四)借用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名义购买车辆;
(五)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号或安装警灯、警笛等专用设备标志;
(六)对小汽车进行内部豪华改造;
(七)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八)未经批准用公款或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在办公条件和设备配置上,不得追求奢华高档,不准以办公设备名义配备各种生活用品。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自费药物供个人使用或用公款支付个人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务谭必须严格执行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如实申报个人财产。
第七章 知礼守法不违反外事纪律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外事纪律,知礼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第三十条 公务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准谋取私利。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
(二)在国外、境外参股、参资;
(三)派驻国外、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搞账外经营;
(四)参与走私、贩私和截汇、逃汇;
(五)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出国出境,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办理或为他人办理出国出境证件;
(二)通过非法途径及手段获取、持有外国及港、澳护照、身份证明及其他出国出境证件;
(三)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度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外事公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进行与其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
(二)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明示或暗示外商和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
(三)要求和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外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子女、亲属出国出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四)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的国家、地区往返;
(五)涉足色情场所,购买、观看、索要和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准则的规定,定期对照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及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监察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监舍检查,调查处理公务员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本准则表现突出和成绩显著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违反本准则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不构成政纪责任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不适应工作要求,又严重影响政府工作开展的,予以辞退;
(三)需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务员受行政处分中涉及经济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准则,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由深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