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6年政府公报 > 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6-11-14 【字体:

深府[1996]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6]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搞好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我市已连续十一年进行了大检查,并取得了显著成绩,累计查出各类违纪金额15.15亿元,其中上缴财政11.01亿元。实践证明,大检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财税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今年我市根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对财税、价格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经济领域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仍比较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的财经法纪观念依然十分薄弱,偷税、骗税,截留财政收入、挪用财政资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编造假报表、假决算,乱涨价、乱收费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财税分配和价格管理秩序,危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有效的制止和纠正这些违法违纪行为,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必须继续开展大检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统一思想,协调行动,把我市今年的大检查工作做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武捷思(副市长)

  副组长:金长安(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李世雄(市政协副主席)

  陈应春(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锡桃(市财政局局长)

  莫天松(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吴升文(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龚培连(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成泽民(市财政局副局长)

  庞邦和(市审计局副局长)

  邵湘华(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麦柱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罗敬群(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任锅(审计署驻深特派员办事处副特派员)

  李锋(罗湖区副区长)

  陈淦棠(福田区副区长)

  魏振雄(南山区副区长)

  刘润华(宝安区副区长)

  赖志平(龙岗区副区长)

  袁飞芳(市纪委机关党委书记)

  王建中(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

  罗辅文(市人民银行副行级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为大检查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成泽民(兼)

  副主任:胡世文(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黄暹光(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蓝镇强(市物价局副局长)

  程新(市财政局财政监察处副处长)

  各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大检查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办事机构要充实人员,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市属一、二、三类企业要将大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工作的突出位置,指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在大检查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大检查办公室的协调。

  三、重点检查的内容、范围及单位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偷税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

  (二)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私自印制、使用假发票,以及真票假开或倒卖发票等行为;

  (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增加亏损、擅自冲减国家资本金等行为;

  (四)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的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各项财政资金,以及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在清产核资中隐瞒账外财产或虚报财产损失的行为;

  (六)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应上交财政收入的行为;

  (七)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垄断行业的乱涨价行为;

  (八)对预算外资金清理中的疑难问题进一步进行重点检查;

  (九)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和会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单位,不依法按工资总额2%拨交,甚至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问题。

  重点检查范围是:

  重点检查工作中,各监督检查部门要注意避免重复检查。大检查期间,由财政部及市大检查办公室确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其他检查部门不得重复检查。凡市地税局、国税局计划安排检查的重点单位,分别由两局提出名单报市大检查办公室综合平衡后确定;物价检查的重点单位由市物价局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确定。重点检查的总户数不低于40%的比例。凡是审计机关今年已检查或正在检查的单位,不再列入今年大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单位主要是:

  (一)问题较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

  (二)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部门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不善的单位;

  (四)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查过的或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在重点检查工作中,市、区大检查办公室要精心组织,统一协调,充分发挥监督执法部门、行业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要尽可能多吸收社会监督力量和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大检查,同时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继续邀请市人大、政协组成检查组在重点检查阶段巡回检查,督促大检查工作的开展。参加大检查的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已,秉公执法,自觉遵守检查纪律。

  四、大检查的步骤与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今年大检查取消自查阶段,突出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把自查自纠变为自身的一项经常性工作。重点检查从11月份开始,至明年春节前结束。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在大检查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舆论工具,大造声势,宣传大检查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大检查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大检查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宣传,揭露违法违纪行为,表彰遵纪守法先进单位,弘扬正气,打击歪风,扩大影响,增强广大群众和各级干部的遵纪守法观念。

  六、加强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通过这次大检查,认真研究财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措施并反馈给有关部门。大检查结束后,请各区、各部门在1997年2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市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国发[199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不仅对严肃财政纪律,维护财税秩序,抑制物价上涨,促进廉政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为确保财税、价格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国家预算任务的全面完成,促进深化改革和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从目前情况看,经济领域中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为此,国务院决定1996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1996年大检查要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为切实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财税、金融、物价管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平衡财政预算,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二、检查时限。大检查从1996年11月份开始,1997年春节前结束。主要检查1996年发生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以及1995年发生但未纠正的问题。对某些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1996年大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的方法进行。在大检查后期,要针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违纪问题采取措施,促进财税、价格改革的继续深入和财税、价格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要督促和帮助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堵塞违纪漏洞,治标与治本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大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四、检查范围。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都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接受重点检查的准备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组成检查组,选择本地区、本部门部分行业、企业和单位,于11月初进点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少于40%,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要尽量多查一些企业和单位。检查的重点是:(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税源大户及有外贸经营自主权的单位;(二)财会基础工作薄弱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兴办的第三产业;(三)政府部门兴办的各类公司及其他经济实体;(四)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的部门;(五)规模较大、管理混乱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过去三年大检查从未检查过的企业和有群众举报的单位;(七)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按现行办法委托地方重点检查一部分设在当地的中央企业和单位。

  五、检查内容。在全面检查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税、价格法规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擅自越权减税、免税、退税、自行改变税率或税种等违法违纪行为;(二)擅自把应交中央财政的税款和其他收入缴入地方财政的混库行为;(三)采取非法印制、伪造、虚开、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或倒买倒卖发票等手段,偷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工商税收的行为;(四)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擅自冲减资本金、截留国家收入、偷逃所得税的行为;(五)截留、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六)违反国家规定,随意支用财政资金,或采取非法手段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所有的行为;(七)居民生活必需品、公用事业和垄新行业价格执行中的乱涨价行为,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价的行为;(八)中小学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九)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对于缓缴、拖欠税款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大检查进行认真清理,抓紧催收。

  六、处理原则。这次大检查必须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大检查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向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特别是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问题,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检查中要掻把查单位违纪与查个人违纪紧密结合起来,对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除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属会计人员对违法违纪活动知情不举或者通同作弊的,应取消其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各级公安、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选择一些典型违纪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教育广大群众,推动大检查工作。

  大检查查出的各项应缴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优先缴入国库,如有拒不缴库的,由银行依法协助划拨扣缴。

  对于清查出来的缓缴、欠交税款,必须立即上交国库,并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在大检查中,要继续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并对其提出严格要求,进行严格考核。促使其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为逐步强化社会监督创造条件。要注意保护坚持原则的检查人员、财会人员和有关揭发检举人员。要大力表彰遵纪守法单位和在大检查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八、组织领导。1996年大检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大检查工作。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大检查工作任务。力求避免重复检查。要继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成员参加大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指导和参政议政作用。

  在大检查期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有重点地分赴一些地区督导和推动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要相应组派大检查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

  九、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大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由大检查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向国务院写出总结报告,同时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