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6年政府公报 > 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深府[1996]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工作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项目和应税收入的征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和应税收入的管理,督促其依法纳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收费项目和应税收入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于10月31日前把自查情况报送所属的地税征收分局。在自查基础上市地税局组织重点抽查。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有应税收入的应自觉向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到地税局宝安、龙岗分局税务登记科办理),及时申报应税收费项目及应税收入,并依法缴纳税款。
四、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及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后,方可不征营业税。
五、各项应税收费票据要到所属地税征收分局统一领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自印发票的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上发票的使用格式,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六、凡以前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所述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编委)以正式文件批准成立并明确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含其所属行政性机构及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