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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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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6-05-22 【字体:

深府[1996]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重要性、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市预算外资金不断增加,已成为政府的重要财源,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日趋突出。一些部门和单位对预算外资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概念认识不清,视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为已所有,不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995年我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比重甚小,今年一季度进入财政专户的数额也不多。一些部门和单位乱收滥支预算外资金现象较严重,有的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用于滥发钱物,请客送礼,公款旅游;有的拿去购买豪华轿车、商品房或搞计划外投资;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财政职能和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被削弱;二是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资源浪费严重;三是助长不正之风,滋长腐败,引发经济犯罪。所有这些,不仅给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危害,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预算外资金所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借以整顿秩序,惩治违纪,规范行为,强化监管。要深刻认识到,把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工作做好,不仅对惩治和纠正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有着重大作用,而且对我市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搞好清理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子彬(市长)

  副组长:武捷思(副市长)

  成  员:陈锡桃(市财政局局长)

  龚培连(市物价局局长)

  丁明往(市建设局局长)

  王文贵(市运输局局长)

  王发祥(市城管办主任)

  陈志刚(市审计局副局长)

  麦柱光(市监察局副局长)

  庞成鸿(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

  刘文科(市公安局副局长)

  郝珠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志新(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慧坚(市劳动局机关党委书记)

  刘志娇(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

  黄志光(宝安区区长)

  李锋(罗湖区副区长)

  魏振雄(南山区副区长)

  陈淦棠(福田区副区长)

  赖志平(龙岗区副区长)

  胡正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日常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陈锡桃(兼),副主任:成泽民、陈志刚、蓝镇强、麦柱光、胡正衡。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处级干部组成。各区要建立相应机构,抓好此项工作。

  三、清理检查的步骤与时间安排

  清理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自清自查阶段,时间从5月上旬至6月16日;第二阶段是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从6月17日至9月中旬结束。

  四、清理检查的范围与重点内容

  清理检查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设立、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重点清理检查的内容是: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与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越权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取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和不使用规定的票据;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预算内管理或应交财政专户储存的,是否及时、足额地上缴财政;对预算外资金有无截留、转移、挪用、坐支及私设“小金库”和贪污私分问题。

  这次清理检查,重点检查1995年发生的问题。但对重大的违法乱纪问题可以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和顺延检查到1996年。

  五、重点清理检查单位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单位;

  (二)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上问题较多的单位;

  (三)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

  (四)群众举报的单位。

  六、重点清理检查的处理政策,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执行。

  七、重点清理检查的协调安排

  在清理检查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财政、审计部门要积极投入清理检查工作;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要协调各银行对清理检查中涉及的需要查实账户、冻结资金和资金划转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监察部门对违法违纪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作出处理;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多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要在认真搞好自清自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重点检查工作。

  八、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各部门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于1996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报送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资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生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的,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对上述违法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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