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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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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深圳市1996年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6-04-25 【字体:

深府[1996]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199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财政预算安排》已经市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深圳市1996年财政预算收入安排》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1996年财政收入安排

单位:万元

项目

全市

合计

市级

罗湖

福田

南山

宝安

龙岗

项目内收入合计

985,800

641,800

69,940

67,940

68,980

77,950

59,190

1.工商税收

844,000

555,000

57,200

58,500

55,700

66,600

51,000

2.农牧业税和耕地占用税

1,400





800

600

其中:农牧业税

700





400

300

农林特产税

100





60

40

耕地占用税

600





340

260

契税
















3.企业收入

25,000

25,000






其中:国有企业上缴利润

25,000

25,000






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4.其他收入

77,300

34,000

11,000

7,800

12,000

7,500

5,000

5.征收排污费收入

6,000

2,000

600

400

300

1,400

1,300

6.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7.国家预算调解基金








8.教育费附加收入

15,100

8,800

1,140

1,240

980

1,650

1,290

9.国土使用权有偿转让收入

17,000

17,000






说  明

  一、1996年我市财政预算收入安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继续深化财税改革,完善市区财政体制;强化财政职能,积极支持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加强财税征管,挖掘收入潜力,保持财政收入均衡增长;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严格预算约束,保证收支平衡;严肃财经纪律,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本次下达的是全市1996年财政预算收入安排。1996年全市财政预算收入安排为98.58亿元,现具体分配到各区和有关部门。各区的财政预算内收支计划,要根据市分配的计划任务数,结合本区实际,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

  三、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分税制,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实际情况,为解决区级财政运转中的困难,按照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增强市宏观调控能力的原则,市对区财政体制作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1995年决算为基数,市区两级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四税1996年比1995年的增量部分,市集中40%,教育费附加收入全部集中,作为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教育费附加由税务局各征收分局征收后,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年终按转移支付分配原则结算。各区“四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1996年增幅达不到1995年增长水平的,转移支付要作相应的扣除,具体方案另行下达。

  (二)关于“两金”收入分成问题。国务院从1996年起取消对各单位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政策,但还存在一些往年欠缴和缓收的“两金”。为调动各区催缴拖欠“两金”的积极性,财政部决定不分单位隶属关系, 所纳“两金”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各区要加强清缴工作,将拖欠的“两金”都收上来。所征的“两金”区与中央实行“五五”分成,市不参与分成。各区征收“两金”可采取直接分成办法,50%缴入中央库,50%缴入区库。

  (三)关于上解省支出递增10%问题。从1996年开始,广东省对我市的上解体制作了调整:以1995年上解数为基数,科技、教育、治安发展基金3亿元每年固定上缴,其他上缴每年递增10%。因此,各区的上解省支出亦相应作出调整,科教治安基金每年固定上缴,其他上缴递增10%。从1996年开始,龙岗区全面恢复各项上缴。

  (四)关于经济合作发展基金问题。由于1996年财政已安排了“同富裕工程”支出,经济合作发展基金不宜再按可支配财力的2%提取,因此仍维持1995年水平,其中各区安排的此项基金,按1995年上交市财政的数额固定上交,其余留各区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对口扶持地区和本区欠发达地区的有关支出。

  (五)关于蛇口工业区税收问题。国地税局机构分设以及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后,蛇口工业区税收分成作如下调整:原蛇口工业区16,000万元基数全部由地税局承担,即地税局在蛇口工业区范围内征收的各项税收,基数内10,500万元划入市级财政,5,500万元划入南山区财政,超基数部分实行市与南山区“五五”。国税局在蛇口工业区范围内征收的各项地方税收(含增值税25%部分)实行市与南山区“五五”分成。

  (六)关于中学、环卫经费补助问题。由于1996年实行了市对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市对有关区中学、环卫下放补助以1995年为基数定额拨补,1996年不再递增,政策性因素市亦不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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