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6年政府公报 > 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深府办[1996]88号
(1996年10月1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46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烟草广告的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区域内不再审批洋烟户外广告,国产烟草户外广告要从严控制审批。
(一)罗湖区、福田区除布心路、泥岗路、北环路以北,沿河北路、爱国路以东的其它区域;
(二)深南大道及其两侧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和该区域内目视无遮拦物的建筑物;
(三)南油大道、工业大道及其两侧100米范围以内(北起螫螵?路口,南至蛇口码头)的区域;
(四)深圳机场红线内和一、二线口岸以边检、特检楼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其他区域内申请发布户外洋烟广告的,也从严控制。
三、对已发布的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户外烟草广告,从批准之日起发布期满4年的,不再予以延期。
四、经批准发布的户外烟草广告,其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五、室内烟草广告的审批,只限于烟草专买商店和各商场销售香烟专买柜,其它场所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