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6年政府公报 > 1996年第1-24期(总第85-108期)
深府办[1996]57号
(1996年7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鉴于我市旅游事业发展和原市旅游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工作变动的情况,为加强对旅游发展基金的管理,保证旅游发展基金的正常运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旅游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对市旅游发展基金会章程作修改,“基金会”按调整后的组织机构和章程运作。
深圳市旅游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 事 长:陈应春
副理事长:何伟雄、王穗明、成泽民
理 事:陈相如、张万杰、温焕强、骆仲遥
理事会办公室主任:骆仲遥(兼)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管理局办公),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深圳市旅游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深圳市旅游事业的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市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建立深圳市旅游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的理事会是基金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业务活动受市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协调监督。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由市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以基金会名义参与投资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基金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理事长主持基金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基金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管理局,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制定投资计划,审批资金投放项目;
(三)听取和审查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的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年终决算报告;
(四)每年向市政府汇报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召集。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必须本人出席,不得由他人代表。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的议案应有50%(含50%)以上成员同意有效。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字后生效。在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签字。
第十一条 基金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根据基金会的决议和要求,拟定基金管理的规定及修改议案,编制资金投放的年度方案,提交基金会审定;
(二)对旅游管理职能部门有关业务活动年度财务开支计划进行审核并向理事会提交审核意见,按理事会审核意见向旅游管理职能部门划拨;
(三)对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进行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财务审核;
(四)向基金会提交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年终决算报告,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基金使用的主要原则、用途和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一)基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对旅游项目的投放,要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选准项目,讲求效益,按期收回,滚动发展。
第十三条 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为开拓海外市场,吸引海外游客用于对外宣传促销活动的支出(包括编印宣传资料、刊物、制作广告、纪念品、参与展览促销活动、组织必要的考察、联谊、接待海外有关人士及有关会议补贴等费用);
(二)用于新景点的开发投资(包括有旅游价值的历史文物古迹保护、旅游景点的配套项目及公共设施的完善和改造);
(三)为发展旅游业务对旅游专业人员的培训支出;
(四)旅游事业费支出(包括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旅游行业管理);
(五)市旅游管理职能部门及基金会正常办公经费开支(含非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
(六)其他不可预见的有关开支。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需要使用基金的单位,在选择好投资项目并作好项目材料准备后,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旅游管理职能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审查意见,送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三)基金会理事会批准立项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规定与使用基金的单位签定合同,办理资金的投放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政年度与市财政年度相同。
(一)基金使用单位在每年年底将第二年的使用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二)基金使用单位定期向基金会办公室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年终决算报表;
(三)计划外的支出,基金使用部门需向基金会申请,1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须经理事会讨论;
(四)基金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定,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基金使用单位应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牵 财务制度按国家和深圳市预算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