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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24期(总第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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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富裕工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12-31 【字体:

深府[1995]307号

  (1995年12月1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同富裕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深发[1995]2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同富裕工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富裕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决策,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区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认真负责抓好“同富裕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同富裕工程”顺利完成。

  二、“同富裕工程”项目要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年编报一次,实行计划管理。

  三、“同富裕工程”项目由欠发达村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区“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同富办)审核论证后于上年十月底前报市“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同富办)。

  四、市同富办组织市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同富裕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综合平衡并经市“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计划局据此下达“同富裕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五、项目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同富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立项报告由该区同富办报送市同富办汇总,由市同富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立项手续。

  七、各区全面负责本区所有“同富裕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监管工作。每一个“同富裕工程”项目都要由区政府指定二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为项目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各有关主管部门抓好项目的质量与进度,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工作;负责区、镇及自筹资金的落实到位;定期向市同富办汇报项目工程进展情况。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同富办组织市计划局、财政局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抽查扶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定期向市“同富裕工程”领导小组汇报。

  九、市政府下达投资计划后,由建设单位开立专门银行账户管理建设资金。

  市、区、镇按比例投入的建设资金均进入该账号,以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市、区、镇建设资金应同时到位。建设单位持区、镇(街道办事处)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证明或区财政局资金划拨单)和有关材料经所在区同富办核实后报市同富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市财政局据此拨款。

  十一、市同富办年终对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实施“同富裕工程”项目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凡不能按计划完成“同富裕工程”扶持项目的区,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暂缓该区下一批项目的立项审批。

  十二、在“同富裕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区应本着公正、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工程管理,工程完工后要按正常监管程序进行审计,对其过程中出现的挪用资金、徇私舞弊等问题,将追究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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