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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23期(总第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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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市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职责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12-15 【字体:

深府[1995]268号

  (1995年10月2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关于深圳市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深圳市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理顺深圳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深圳证券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我市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深发[1993]1号)及国务院证券委关于《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证管办)、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主要职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证管办是深圳证券市场的管理、监督部门,是我市证券主管机关,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并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证管办作为深圳市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证券委)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证券委的日常工作,就有关市场重要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提请证券委主任、副主任批准,不定期组织召开证券委会议,讨论决定证券市场重大事项。

  (二)根据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规章,草拟或修订我市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草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市场发展规划,对市场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对深圳市申请股票发行的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证券委批准。

  (四)监管深圳市上市公司,并依据有关法规对深圳市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兼并、分红派息、增资扩股等进行审核。

  (五)监管深交所和结算公司。

  (六)对证券商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有关证券业务实行资格审查和监管。

  (七)归口管理深圳证券业协会。

  (八)监管深圳证券业培训业务。

  (九)受理证券市场的举报、投诉,对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批转有关涉及证券市场违规违法投诉案件交深交所、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及证券商处理。

  (十)负责深交所、结算公司、证券商高层管理人员出国赴港的初审工作。

  (十一)协助证监会对深交所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受理本地上市公司及会员对深交所处罚不服的仲裁申请,做出裁定,并向市政府和证监会报告。

  (十三)审核深交所制订和修改的业务规则、章程和监察委员会规则。

  (十四)审核批准深交所会员自营资格。

  (十五)同市物价局联合审批深交所、结算公司的各项费用的收取、调整方案。

  (十六)审核由深交所提交的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深交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执行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的范围负有一定管理职责,归口证管办管理,受证监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组织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市场运作的具体业务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国家和我市颁发的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审核批准股票、债券、基金和其它衍生品种的上市申请。

  (五)审核批准内部股、转配股的上市申请。

  (六)依据国家和我市证券主管部门的批文,受理法人股上市申请。

  (七)审核批准上市推荐人资格并对其进行管理。

  (八)审核批准证券商会籍申请,并报证管办备案。

  (九)聘任上市委员会委员并报证管办备案。

  (十)依法对上市公司和会员进行日常监管。

  (十一)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证管办备案,对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提出意见报请主管机关处理。

  (十二)对证监会、证管办及其他部门批转的涉及证券市场违规违法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十三)及时向证券主管部门提供会员、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交易情况等有关资料。

  (十四)接受证券主管部门对有关业务、财务状况的检查。

  (十五)深交所及会员涉及诉讼,以及这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行职责涉及诉讼,或依照证券法规应受到解除职务的处分时,应及时向证管办报告。

  (十六)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处理股民与证券商之间的纠纷。

  (十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和其他重大纠纷。

  (十八)提出收取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意见,报证券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九)决定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对异常情况,根据规定决定休市,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一)定期培训出市代表和清算员,负责对其考核,审定其资格。

  (二十二)统一管理证券市场信息资源,负责证券市场信息的发布,提供证券市场信息服务。

  (二十三)审核、批准境外特许证券商进场交易。

  (二十四)监管深交所讯息服务中心以及与深交所联网的地方证券交易中心。

  (二十五)组织对证券市场交易新品种和新方式的研究、开发,按规定报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六)根据市场发展要求对有关技术进行改进、变更,其实施方案报证管办备案。

  (二十七)管理证券结算公司。

  (二十八)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结算公司是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是深交所的全资附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证券的发行登记、存管和过户业务。

  (二)为投资者设立证券账户。

  (三)对上市证券及上市证券非流通股实行托管。

  (四)为股东证券账户挂失、股份的挂失提供服务。

  (五)为股东的资料查询更改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及股份冻结提供服务。

  (六)为股份的赠予、继承及抵押过户提供服务。

  (七)签发证券登记证明书。

  (八)负责编制证券名称、编码、建立股份账户。

  (九)办理证券同城转托管业务和异地转托管业务。

  (十)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股权协议转让过户登记。

  (十一)办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更。

  (十二)办理内部职工股上市交易过程中的股份登记。

  (十三)办理上市证券法人股抵押登记业务。

  (十四)办理会员间证券交易的股份和资金结算交收业务。

  (十五)提供权益分派等代理人服务。

  (十六)代理有价证券实物券的保管箱服务。

  (十七)办理内部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记过户及分红派息业务。

  (十八)提供证券结算业务咨询。

  (十九)对有关资料进行统计,及时为上市公司、深交所会员及证券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服务。

  (二十)制定有关业务规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二十一)结算公司的年度财务、业务报告、市场信息资料、研究报告在报送深交所的同时抄报证管办。

  (二十二)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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