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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22期(总第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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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处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11-30 【字体:

深办发[1995]46号

  (1995年11月6日)

各区,市属各一、二类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各单位要重视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收受礼品的登记处理工作,把它作为加强廉政建设,转变机关作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礼品、礼金的规定》(深发[1993]29号),按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工件人员收受礼品进行登记处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对于确实难以拒收的礼品,必须按规定登记上交。收受礼品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礼品和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管理部门。

  二、组织分工。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反腐败工作领导分工责任制的通知》(深委[1995]20号)精神,我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的登记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负责,市纪委负责监督。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应上缴国库礼品的登记及处理工作。各区、市直机关工委、企业工委及驻深工委和教育局党委分别负责本系统礼品登记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汇总上报。各单位办公室(秘书处)为本机关受理礼品登记上交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礼品登记和情况报告工作。

  三、礼品处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各种公务交往活动中,接受礼品每次价值不满50元的,可不登记上交;每次价值5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可不上交,但必须如实登记,若每人每年接受此类礼品累计超过5次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价值在2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礼品,由本单位酌情处理,可留本单位集体使用;每次(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礼品,上交市财政局予以变卖,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收受价值2000元以下应上交的礼品逾期不交公的,区别不同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收受礼品2000元以上,逾期不交公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自1995年4月30日(即中办发[1995]7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必须按规定对所收受的礼品进行登记,应上缴国库的礼品及时交市财政局处理。自1996年1月1日起,对所收受礼品要每月登记一次,每3个月在本机关内公布一次礼品登记和上交情况,同时上报所属区、工委、党委。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礼品登记表》及《礼品登记处理情况统计表》。今年的礼品登记及处理情况,请于1996年1月20日前,由各区、各工委、教育局党委汇总分别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纪委。今后每年7月1日至20日,次年1月1日至20日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收受礼品登记及处理情况定期综合汇报。

  五、我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收受礼品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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