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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21期(总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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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11-15 11:2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市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5]7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市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11-15 【字体:

  (1995年10月2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市贸易发展局《关于深圳市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深圳市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我国外贸进出权逐步向登记制过渡的要求。最近,国家外经贸部领导在我市考察工作时表示,深圳可以先行举办中外合资贸易公司和私营企业进出口公司试点。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私营企业从拿对外贸易并无明确限制,本着改革开放的原则精神,特对我市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原则

  对私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原则上参照市政府5号令和9号令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申请进出口权的标准执行。

  二、私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法定地址在深圳市,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对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要求;

  (三)企业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或提供进出口货源达到规定的业绩,即:申请一般贸易进出口权,委托他人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申请生产自营进出口权,年提供出口货源在100万美元以上。对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出口业绩要求。

  (四)企业具备从事对外贸易业务必要的经营条件,包括外贸专业人员、统计用计算机设施等。

  (五)守法经营,企业有盈利并交纳所得税。

  三、申请企业须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出口贸易运作方法、出口产品及市场情况、出口总额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供正本核对);

  (三)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四)纳税证明;

  (五)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提供结汇水单或委托出口协议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结汇核销单、双方决算单证复印件等);

  (六)工业生产企业提供市经济发展局审核意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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