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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21期(总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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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特区法规

发布机构: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5-11-15 11:10

名 称: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

文 号: 第1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1995-11-15 【字体: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5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9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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