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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10-31 11:08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礼品登记上交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 号:深办发[1995]40号
主 题 词:
(1995年10月12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一、二类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礼品登记、上交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委办发电[1995]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礼品登记上交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了完善礼品登记制度,便于各地实际操作和加强监督,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礼品登记、上交标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得收受。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二、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正常交往)中收受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礼品,每次价值按当地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上交;每次价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可以不上交,但必须如实登记,若每人每年接受此类礼品累计超过5次的,则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每次价值50元以下的,可以不登记上交。
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