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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9期(总第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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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15 10:3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5]23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10-15 【字体:

  (1995年10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

  1995年10月9日

  为加强我市政府机关建设,造就忠于职守、清正干练的公务员队伍,保证我市第二次创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完善择优汰劣的竞争机制,优化公务员队伍

  (一)坚持择优录用制度。招调科级以下公务员,一律实行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二)健全淘汰机制。对考核不称职的公务员,予以辞退。对考核基本称职的公务员,由市、区人事局组织为期三个月的离岗培训。接受离岗培训的人员要办理公务交接,不再行使公务员职权,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作辞退处理。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培训合格者回原单位或重新安排工作,不服从安排的作辞退处理。拒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作辞退处理。

  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其社会保险和住房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三)考勤制度。政府各部门要严格公务作息和上下班考勤,严肃劳动纪律,健全考勤制度。对连续旷工、长期迟到早退、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各种营利性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作辞退处理。

  (四)办事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建立方便基层、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便于监督的办事制度。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前提下,政府各部门办事制度和重大政策变更、新措施出台等,都要在办公场所张贴公布,或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

  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受理业务的办结时限。对所受理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故逾期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办事人员的责任。

  (五)岗位轮换制度。按照公务员管,办法的规定,对担任副科级以上非政府组成人员的行政领导和在直接行使执法、审批、监察权力等特殊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实行岗位轮换。被轮换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组织安排,或借机向组织提出解决职务待遇等不合理要求。

  (六)培训制度。新录用的公务员,由市、区人事局组织上岗前的初任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取得公务员资格并上岗就职。

  按公务员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公务员实行脱产培训,原则上副处级以上公务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科级以下公务员每三年接受一次培训。

  建立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各种讲座,组织公务员学习岗位业务、现代科技基础知识、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理论以及电脑操作技术等,并进行必要的考试,加快知识更新,提高执业素质。副局级以上公务员的培训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处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

  (七)考核制度。按照德、能、勤、绩对公务员进行年终评鉴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一级考核一级的方法,由主管上级对下级公务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职务升降、培训、辞退的依据。

  (八)反腐保廉制度。各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反腐保廉工作负责,由上级行政首长与下级行政首长逐级签定反腐保廉责任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目标管理。

  担任副局级以上职务的政务类公务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准从事与原所担负职位相关的商贸活动或在相关企业中任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出公务员队伍: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持有外国护照和单程赴港澳通行证的;利用职务之便经商办企业的;有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严重损害公务员声誉行为的。

  (九)会议制度。各部门既要坚持正常的会议制度,又要防止会议过多过滥,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陪可不陪的会坚决不陪。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行为公正廉洁

  (十)加强机关内部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各种业务运作流程中缺少监督检查环节的要予以完善,行政首长定期对各处(室)廉政效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公布。

  (十一)强化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政、人事、法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向有关监督机关报告重大问题、重大案件。

  (十二)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征求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政府组成机构的行政首长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人年度报告;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定期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对机关廉政效能情况进行公开评议或接受质询,并由部门行政首长亲自作答。

  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三)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政府宏观管理体制,形成以间接方式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高预测性和应变性管理水平。

  (十四)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开展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优质服务活动,改善服务方法和手段,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必要时要建立联合办公制度,实行“一条龙”服务。

  (十五)坚持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日制度和定点联系基层单位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提倡现场办公,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行政首长的应酬性活动,凡属一般性礼仪、应酬活动,不参加、不题词、不剪彩。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机关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十六)各级行政首长和执法部门要带头学法、懂法,依法行政。全体公务员必须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够正确运用法规和规章处理业务。

  (十七)加强经济法规建设,建立完善与新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承担法规起草工作的部门,不允许借起草法规之机为本部门争权力、争利益。

  (十八)用行政规章界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建立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理顺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两证一薄”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十九)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赔偿工作,纠正行政工作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六、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加强思想建设。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全体机关党员干部,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的自觉性;坚持不懈地加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教育,提倡敬业创业精神;坚持不懈地加强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开展反腐败斗争,使广大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过好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美色关和人情关。

  (二十一)加强组织和作风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两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肃查处党员违法违纪行为。大力表彰勤政廉政的优秀党员,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二)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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