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19期(总第79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15 10:34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深发[1995]29号
主 题 词:
(1995年10月7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局以上单位:
为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1995年9月14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负责机构改革,统一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属市一级的,以下统称为。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
一、任务和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广东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方法。
(二)根据中央和广东省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全市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研究和审定市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市直机关各部门与市辖区的职权划分。
(四)统一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市级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与管理。
(五)研究和制订市直机关和各区机关人员编制分配方案,以及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控制计划和人员结构、编制标准,审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
(六)指导、协调各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工作制度,重要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经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二)委员会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讨论机构改革方案;审议市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委员会会议由编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可随时召开会议。
三、办事机构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办公室负责草拟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办公室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材料,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四)办公室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审批权限
(一)下列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审议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1、市级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2、全市各级党政群等机关人员编制总额的调整及需要国家统一确定的各种单列或专项编制的增加。
(二)下列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审议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批:
1、市直机关工作部门局部或个别调整,包括设立、合并、撤销,同时报上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2、市辖区机构改革方案及市与区管理权限的划分、管理体制的调整;
3、市机构编制管理规章;
4、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意见。
(三)下列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审议决定:
1、市属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
2、市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或调整、内部处室的设置以及局级领导职数的确定;
3、各级党政群等机关人员编制数额的分配和调整;
4、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年度计划、编制标准及人员结构比例。
(四)下列机构编制,由市编委正副主任审批:
1、市直机关内部个别处室的设立、合并、撤销;
2、上级下达专项编制数的分配;
3、市属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及相对独立的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更名、调整,以及由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数的确定;
4、市直机关增加或减少3名以内的行政编制数;
5、市辖区机关工作部门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局级(含副局级)事业机构的设立、更名或调整;
6、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的调整;
7、市级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五)下列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审批:
1、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科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2、依据上级或本市确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3、审核经营性、能照章纳税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自定编制的资格;
4、审批不具备自定编制资格、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编制数;
5、有关机构编制的函复和日常工作的函件、通知、报告等。
五、制度和纪律
(一)健全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承办机构编制事项,归口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有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规格调整、编制配备、领导职数和经费渠道等均应由主管部门专题报市编委办公室,由编委办审核提出意见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2、机构编制审批,归口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如需要提交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须由编委审核提出意见,否则,市委、市政府不予讨论;
3、机构编制事项经批准后,由机构编制主管理部门一家行文。必要时,由市编委提请市委、市政府行文。
(二)严格机构编制纪律。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编委办要对各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机构编制规定办事,擅自设立机构、增加编制或变相增加编制的行为,由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编委或市委、市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完善配套管理措施。组织、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要与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管好编制。财政局核拨经费,须以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及经费渠道为依据,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事宜,应有编制部门核发的《编制使用通知卡》,否则,不予受理。
我市过去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区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编委的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