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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9-30 10:1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事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5]59号
主 题 词:
(1995年9月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事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事宜的意见
市政府:
随着近年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及旅游事业的不断发展,深圳市所公布的一些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正筹备对外开放。为加强对我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公布)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现就有关市级文保单位对外开放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凡属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向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开放实施方案,经审核并予批准后,方可施行。
二、对外开放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其行政隶属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业务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管。
三、暂时无法解决机构编制问题的单位,可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所在区文物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文物保护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文物主管部门在业务方面的监督管理。
四、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后的经济收入,除维持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正常开支外,主要用于文物的保护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深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