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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8期(总第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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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公务活动接待办法的补充规定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09-30 【字体:

深办发[1995]37号

  (1995年9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接待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内宾接待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就我市接待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深公务活动有关问题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住宿标准

  安排客人住宿要严格执行深办发[1995]5号文规定的住房标准,客人住宿均按市财政局核准的优惠价收费。如个别客人按优惠价交费仍有困难,可由对口接待单位或其驻深办事机构支付;需用接待经费补贴的,必须经过市分管领导或市接待办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关于伙食标准

  (一)工作餐

  来我市公务活动的五级以上客人,可供应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按深办发[199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收取客人每人每天15元基本伙食费,一般不得减免。市接待办要在继续抓好餐饮改革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把工作餐的毛利率控制在30%以下,保证客人既吃饱吃好又不浪费。

  (二)陪餐

  陪餐标准由原来每人每餐180元、150元、120元三类调整为每人每餐150元、125元、100元三类。不准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招待客人;不上香烟、洋酒、进口水果以及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

  市接待办要将陪餐的餐饮毛利率控制在30%以下,不再加收服务费。

  三、关于陪同

  对来我市公务活动的客人,应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有关负责人陪同,其他负责同志则不请不到。对来我市休息、疗养的客人一般不要各级负责人陪同,只限于接待人员陪同服务。

  四、关于其他几项规定

  (一)我市各部门、各单位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系统,各行业在市接待办下属接待基地召开各种会议,主办单位可直接与宾馆联系,一切费用(包括客人的住宿、伙食补贴、用车、市领导出面陪餐等)均由主办单位的会议专项费用支出,市接待办视情况可派出接待人员协助接待。

  (二)禁止用公款馈赠礼品。不准用接待经费购买礼品(包括试产品、土特产)赠送客人,也不准向企业索取产品赠送客人。

  (三)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和歌舞厅、夜总各等进行娱乐活动。

  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中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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