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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8期(总第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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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关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信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09-30 【字体:

深府[1995]227号

  (1995年9月1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关于《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信用业务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信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深圳市财政信用运作实行委托代理制度,由深圳市(区)财政局委托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代理深圳市财政信用业务。

  第二条  由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代理的财政信用资金是指财政按有偿原则运作的财政周转金,包括支农周转金、文教卫周转金、企财周转金和其他财政周转金。

  第三条  深圳市(区)财政局作为财政信用的主管部门对财政信用拥有资金所有权、总体规划权、投向决定权、业务指导权和检查监督权。

  第四条  深圳市(区)财政局结合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制定财政信用贷款范围、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财政信用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填平补齐,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财政局分别周转种类在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开立存款、借款、结算账户,并将财政信用资金全部存入该账户,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按周转金类别设总账和分类账核算。

  第七条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对存入的财政信用资金,未贷出部分,按国家规定同档次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贷出部分每月按贷款余额的2‰,于次月三日前从财政存款账户中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专门用于为开展财政信用业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城市合作银行设立专门办理财政信用的职能部门,根据财政信用的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财政信用业务。

  第九条  财政信用资金运用形式,主要采用全权定向委托贷款方式,亦可采用非全权定向委托贷款制度,具体运用形式由财政部门确定。

  (一)全权定向委托贷款:企业向市(区)财政局申请贷款,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向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下达财政委托贷款抄转单(或委托书),由财政局、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及借款企业三方按财政局指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条件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划转贷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负责向借款单位催收本息,并将收回的本息划到财政周转金账户。

  (二)非全权定向委托贷款:由财政部门指定专项贷款项目,委托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进行调查,也可由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负责选定项目经过贷前调查后提出建议报财政部门审定,由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条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对贷出的财政周转金本金和利息必须积极催收。借款方因经营不善和不可抗力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如属全权定向委托贷款和财政部门指定的非全权定向委托贷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但有责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代为法律诉讼人,不承担诉讼费用;由城市合作商业银行选项的财政周转金贷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对财政周转金实行电脑化管理,并入财政信息管理网络。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信用专项报表和借款单位明细表软盘,财政部门有权对财政信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作为财政信用运用的受托方,承担代理发行政府债券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深圳市财政局与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另行商订。

  第十四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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