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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8期(总第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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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09-30 【字体:

深府[1995]216号

 (1995年9月9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强化企业的安全管理,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去年以来,市安委会在我市部分企业推行了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好转。我市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这一举措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认为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有效管理的有益探索。为此,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驻深企业)应当聘任注册安全主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助手,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督导。

  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工作既是企业行为,又是社会行为,应当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注册,取得《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后,方可被企业聘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注册:

  (一)高中(中专)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的,经专门培训,并参加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公开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经核准可报名参加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安全业务考核,成绩合格者。

  三、今年年底前,我市建筑施工、化学危险品仓储、油气库、站、采石作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并开展工作。

  四、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把推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作为强化我市安全管理,保一方平安的大事来抓,认真部署并落实具体措施。到1997年6月前,我市将全面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五、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范围。各企业要把是否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开展正常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考核。

  六、我市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市安委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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