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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7期(总第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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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9-15 09:39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关于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办发[1995]34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事办《关于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09-15 【字体:

  (1995年8月31日)

各区,市属各一、二类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办《关于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文件精神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中央和省有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文件精神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了纠正涉外活动中的不良风气,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现对我市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审批和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性工作。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33号)、外交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出境管理的通知》(粤办发[1995]13号)等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按程序办事,严格控制一般性出国(境)的考察活动,坚决制止变相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不良风气。

  (一)从严控制临时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数量。没有实质性出访内容,构成人员和身份、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合,出访考察内容重复,甚至以各种名义搞照顾的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一律不予批准。

  (二)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和归口审批。

  1、凡出国(境)举行招商活动,按中央规定必须事先报外经贸部审批。由外经贸部对招商地点、时间、项目、规模、人员、经费及国外承办单位等进行审核把关。

  2、出国(境)招商活动,今后一律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原则上每年一次。其他单位和部门均不得组织这类活动。

  3、市外事部门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受理出国(境)举办招商活动人员的护照申请并办理签证手续。

  (三)加强对半年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长证”)的审批和管理。

  1、“长证”主要用于外向型企业开展境外经贸业务活动。非外向型企业一般不办“长证”。

  2、申办“长证”必须是在深圳注册并达到规定创汇或上缴利税指标的独立法人企业。除特殊批准外,其它企业一般不办长证。

  3、市五套班子成员和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各区、街道(镇)工作人员一般不使用“长证”确因工作需要,可办理临时或“三个月两次”证件赴港。各区、街道(镇)主管经贸工作的负责人和外事、统战、侨务、台务、旅游、经贸、科技及有关特殊部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办少量“长证”。

  4、“长证”使用不搞固定制。“长证”使用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或持证人表现,在指标限额内延期或换人。审批部门也可根据使用单位的使用效果和持证人的表现进行调整。

  (四)从严控制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境)。

  1、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非主管有关业务的党政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借故出访。

  2、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国或驻外机构、人员发出邀请,也不得为达到出访目的而有意邀请对方先行来访。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党政干部不得接受外商资助或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

  3、同一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

  4、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一年不得超过2次。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于4-6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天。

  (五)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由有关单位聘(借)用,目前仍在为市级重点项目或其它重要工作中贡献余热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确属工作需要,经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书面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可以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

  其他离休、退休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如外方邀请出国(境)并提供费用,按因私出国(境)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各级、各单位财会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控制出国用汇,不准参加旅游团组的出国(境)人员作为因公出国(境)报销费用。

  二、严格出国(境)请示报告制度。

  (一)各级党政部门在组派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前,均须向上级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书面请示,说明需要组派团组、人员出国(境)的任务、理由、时间、出访国家(地区)等情况,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因公出国(境)有关手续。

  (二)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返回后,均须在一周内向上级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出访工作内容、执行外事纪律等情况,并在15天内提供商谈有关事项或洽谈业务的实施方案或建议。出访情况报告和实施方案或建议,须同时抄送市外事部门备案。

  (三)使用“长证”人员执行公务每次出入境,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意,个人不能随意来去。如有违反,将视情给予警告、收缴“长证”、不受理所在单位出国(境)申请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各级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论因公因私出国(境),都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请示报告。因公出访的,按省政府《关于调整临时因公出访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核审批权限及加强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3]13号)和我市的有关具体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按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境)若干问题的通知》(粤组字[1994]3号)办理。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证照管理。

  (一)全市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含“长证”),一律由所在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登记、收缴、领用和集中保管。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完成任务后,须在3天内将所持证照(含“长证”)交回管理部门集中保管;持证照人员每次出国(境),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

  (三)离退休人员、调离原单位或调整原业务岗位的人员所持的“长证”,须及时收回,根据工作需要调为他人使用。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管理,如出现证照逾期不缴、不执行领用制度或遗失、被窃等问题,要及时向市外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严肃处置。

  四、严肃因公出国(境)纪律。

  (一)申领因公出国(境)证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谎报申办材料。如有违反,审批部门可视情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停止其出国(境)活动、取消组团单位的申办资格等处罚。

  (二)对不遵守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并造成证照散失、被窃或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非法移民、潜逃等严重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究责任。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停发新证照等处罚。

  (三)对违反外事纪律,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擅自临时或短期出国出境和绕道到未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地区)访问的人员,是党员的按中纪委颁发的《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反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中纪发[1988]7号)处理;是非党员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四)严禁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期间涉足色情、赌博场所。凡有违反的,按中纪发[1988]7号文件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活动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1994]11号)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坚决纠正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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