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16期(总第76期)
索 引 号:
分 类: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8-31 21:2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现有经营性国内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和继续营业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5]54号
主 题 词:
(1995年8月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精神,我市已发出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对现有经营性国内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备登记和继续营业资格审查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1995]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经营性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和是否准予继续营业的资格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深府办[1995]29号文一并执行。
一、对现有经营性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原则上由各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把《经营性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备案登记表》发给本辖区婚姻介绍机构填报。凡婚姻介绍机构的主管或挂靠单位与办公地点不是同一区的,由其主管或挂靠的区民政局负责登记和管理;凡婚姻介绍机构的主管单位是市直局以上单位的,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登记和管理。
二、凡从事经营性婚姻介绍(不管是否以此业务为主)的机构,都要进行备案登记和继续营业的资格审查。各机构填写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连同开业以来经营情况和要求继续营业的书面报告(含该机构主管部门的意见),一并报辖区的民政局。民政局要对其继续营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准予继续营业。各区民政局在登记表审批意见栏提出意见,连同该机构要求继续营业的书面报告,一并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查批准继续营业。然后把一份登记表留市民政局,一份报省民政厅备案,二份退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可将一份交该婚姻介绍机构,作为继续营业的依据。经登记审查,不同意继续营业的,由管辖的民政局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共同组织力量予以取缔。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婚姻介绍机构准予继续营业:
(一)经营指导思想端正,经营办法和收费标准公开,依法经营,没有欺骗行为,
没有被投诉现象。如果有欺骗行为和被投诉现象,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由该机构写出改正的保证书,可继续营业;情节较重、影响很坏的,坚决取缔。
(二)深府办〔1995J29号文件下达后,原有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现已停止了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的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原来涉外婚姻介绍的遗留问题。如仍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并在国内外刊登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广告,或者以涉外婚姻咨询为名,实际上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坚决取缔,
(三)有营业执照和合法的办公场所。
四、在民政部或省民政厅尚未制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以前,我市一律不批准新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
五、按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规定,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为切实搞好清理整顿工作,近期内,民政部门要安排专门力量,调查研究和做好宣传发动,集中一段时间,抓好备案登记和继续营业的资格审查。通过登记和审查,制止非法经营活动,建立民政部门与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关系和制度。此项工作应于今年9月25日前完成,各单位须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民政局。
附件:《经营性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