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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6期(总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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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08-31 【字体:

深府[1995]186号

  (1995年8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通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并总结了一些较好的经验,有的经验还得到国家计生部门的肯定和推广。但是,随着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有:流动人口的底数不清,无法统计准确;暂住人员特别是个体就业人员超生现象严重,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流动人口持有的计划生育证明假证多,其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之间的共同管理工作衔接不够好;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合力。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卫生部、劳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计生政字[1995]158号)(以下简称《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特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认识

  人口的大量流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各国工业化进程中普遍出现过的现象。它对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缩小城乡差别,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进入我市,给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和城市管理都带来了许多问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越来越成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清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树立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贯彻国策的大局出发,树立“一盘棋”思想,坚决克服认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与己无关”和“管得越多,负担越重”的错误认识,切实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把控制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生育列为全市计划生育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避免使深圳经济特区成为流动人员超计划生育的防空洞和避风港。

  二、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人口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协调作用

  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人口管理机构要抓紧调整充实,要坚决按照中央、国务院八个部门的《通知》要求,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切实肩负起流动人口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区以下的街道(镇)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队伍,包括计划生育管理队伍,对户籍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解决。

  三、各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综合治理。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本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责。

  计划生育部门  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情况,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对暂住人员办理暂住证、劳动用工手续、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小孩入学(人园、入托)等有关手续实行“一票否决”的审核制度;要掌握暂住人口的婚育和计划生育状况,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要做好暂住人员节育措施的落实和计划生育费的征收工作;要督促检查劳动用工单位落实对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  在办理暂住证登记、发放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对未持证明的流动人员应告知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证明,并将情况通知现居住地街道(镇)以上的计划生育部门,同时,还要凭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手续资料方可办理暂住证。今后凡已办暂住证的人员超计划生育的,一律收回暂住证,清退出特区。把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发放营业执照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要凭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和从业人员的登记表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者,暂扣营业执照,责令其停业,待现居住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后,方可继续营业、从业。对超生者,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个体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把市场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劳动部门  在办理私营(非法人)、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手续时,应查验现居住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合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在办理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劳动用工手续时,实行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人代表负责制,凭企事业单位同属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方可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把招用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房管部门  在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时,要凭暂住人员的暂住证方可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详细填写好暂住人口的婚姻、生育及节育情况并抄送一份给所在地的街道(镇)的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发现出租、出售房屋内住有违反计划生育的暂住人员时,要及时通知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和超生的暂住人员,要终止其租赁合同。把房屋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

  建设部门  在管理外来建筑施工队伍的过程中,要积极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验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施工工地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施工工地成为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场所。

  教育部门  要凭暂住人员的暂住证和现居住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入学(入园、入托)手续,对1984年8月30日之后超计划生育的儿童,不提供学位,不准许入园、入托。

  卫生部门  各医疗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生育的要及时通知当地街道(镇)以上的计划生育部门。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手术服务等工作,防止和克服“以罚代扎、以罚代引”的错误行为。

  民政部门  在婚姻登记,村、居委会建设,清理非法婚姻等工作中,要结合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同时要认真做好依法领养小孩的工作。

  本通知未提到的其它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各部门、社会各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通知》(深办发[1992]10号)要求,按照流动人口管理“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暂住人员的管理,及时做好暂住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查验、节育措施的落实及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费的征收工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样,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政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评比、考核,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对执行本通知不力的,应严肃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给超计划生育人员开绿灯的人和事要严格查处。市政府责成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在今年内制定各部门、社会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验收标准,经批准后下发实施。

  同时,各区要积极搞好辖区内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双向管理的协调衔接工作。

  五、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坚持宣传教育为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宣传机构,要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方针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做好善后思想工作,防止和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保证既落实有关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规定,又密切党群、政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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