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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31 21:04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规定
文 号: 深发[1995]26号
主 题 词:
(1995年8月22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廉洁勤政意识不断增强,工作作风不断好转。但是,在少数机关干部中,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特区的投资环境,干扰了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当好人民公仆。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请求办理公务的单位或个人搞“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私利。
二、党政机关干部中凡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对请求办理公务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调离党政机关;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和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要或占用或接收对方赠送财物的;
(二)接受提供高消费娱乐享受的;
(三)接受付费到国内外游览的;
(四)为自己亲属安排工作或提职或谋取私利的。
三、对党政机关干部中的上述行为,有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应大胆向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受理机关要严肃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
四、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干部是指在市、区、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工作的干部。
五、本规定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