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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15 20:31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文 号:深发[1995]23号
主 题 词:
(1995年7月21日)
各区,市属各一、二类企业,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关于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党内外群众署名举报,促进我市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关于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公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向我击纪检、监察机关署名举报党的组织、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一)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使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的;
(二)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惩治腐败、遏制不正之风具有预防性作用,并被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的;
(四)举报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匿名举报,必须由举报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为举报有功的,可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四条 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金额,按该案没收、追缴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五发给,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300元。但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视情况给予超过10000元的重奖。
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因举报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没收、追缴情况的,奖金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发放。
第六条 对举报非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根据被举报人的违纪情节、危害结果的轻重,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确定。奖励金额在300元至5000元以内发给。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者的,其奖金总额不超过上述单项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举报使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又有追缴财物入库的有功者,其奖金按单项奖励标准发给。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信访部门根据案件查证及审理情况,填写奖励申请表,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向有功人员发放。
第十条 奖励经费,于每年初由财政部门预拨一定数额的周转使用金,年终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要为举报有功人员保密,实施奖励时不公开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中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保护检举控告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内外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控告的民主权利,促进我市党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其合法权益受纪检、监察机关保护。
第三条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党内外群众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不准隐瞒、包庇,更不准故意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对阻拦或压制检举、控告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保护检举、控告人,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检举、控告人必须对所检举、控吿的真实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举报一般应采取署名的方式。不得利用匿名信和制造假证、假象,进行诬告陷害,违者须承担相应纪律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于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于错告,应予澄清,消除影响,并对错告者进行批评教育。属诬陷他人的,须追究责任,并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区以上党委或纪委(监察局)批准;涉及法律的按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上级指定不要往下转的检举、控告材料,不得再往下转;街道、镇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把检举、控告材料再往下转。
第七条 凡需转基层单位办理的检举、控告材料,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基层单位直接收到的检举、控告材料,如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应及时报送,不准扩散材料的内容。
第八条 对把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的,必须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检举、控告人受到打击报复,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后,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即予受理,并制止正在实施中的打击报复行为。打击报复的行为,由区以上党委或纪委(监察局)认定。
第十条 对检举、控告人构成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向被打击报复者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检举、控告的问题,凡是涉及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的有功人员,应根据《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及外国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的职责范围内的检举、控告,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