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14期(总第7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31 19:5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公共场所摆卖的通告
文 号: 深府[1905]139号
主 题 词:
(1995年7月13日)
为强化城市管理,纠正任意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经商摆卖的违章行为、根据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占道外摆,入室经商”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地从事商品展销、摆摊设点、超门店范围外摆等经商活动。
二、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初次违反者,由城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对再次违反者,由城管部门依照市政府第20号令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代扣其营业执照交工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乱摆卖的无照商贩,由城管部门没收其全部商品和工具,如属“三无”人员,即送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遣送出特区。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