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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2期(总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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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06-30 16:40

名 称: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确定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基数的通知

文 号:深劳薪[1995]9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确定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基数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劳动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06-30 【字体:

  (1995年6月6日)

各区劳动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驻深国有企业,国有内联企业,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合理地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经研究决定,今年6月15日——7月底对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原则遵循“两个低于”原则,现将调整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属国有企业从6月15日起,到市劳动局调整确定国有企业1995年工资基数。已办理1995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企业,凭《手册》和经产权部门、劳动部门审核的《企业1995年度工资总额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到劳动部门办理调整工资基数手续,并将调整后的工资基数填入《手册》。未办理1995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国有企业以及新办国有企业,先到劳动部门领取《申报表》,然后持表到产权部门考核1994年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再到劳动部门调整1995年工资基数并记入《手册》。

  二、驻深国有企业、国有内联企业直接到市劳动局工资处办理调整工资基数手续。

  区属国有企业到区劳动部门办理调整工资基数手续。

  三、未办理1995年度《手册》的国有企业和新办国有企业,其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的实际完成数,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不在深圳的,可出具资产管理部门意见的传真件作为审核依据。

  四、逾期未到劳动部门办理调整工资基数手续的企业,其工资发放数超出劳动部门按规定给企业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按违反“两个低于”原则处理,并根据《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下达招调工计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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