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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2期(总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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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6-30 16:3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95]4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06-30 【字体:

   (1995年6月2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提出的要求,切实搞好此项工作。

  二、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清理登记基金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三、有关我市清理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另行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1995年2月20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理顺分配关系,保证新的财税体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资金、附加,下同),均应清理登记。

  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建立的专用基金,不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和初审意见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到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四、审计署将结合今年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基金进行重点审计。

  五、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登记、隐瞒不报的基金,一经发现,审计部门要将其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需追究领导责任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六、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并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有关清理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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