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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0期(总第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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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深圳市1995年度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劳动局 信息提供日期:1995-05-31 【字体:

深劳薪[1995]83号

  (1995年5月9日)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处,各驻深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我市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确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五月上旬公布实施。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区内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8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24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02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0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1.8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1.6元。现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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