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10期(总第70期)
深劳薪[1995]83号
(1995年5月9日)
各区劳动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公司,蛇口工业区、华侨城、南深总劳人处,各驻深企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我市每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平均工资、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因素,调整确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五月上旬公布实施。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区内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8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24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2.02元。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月标准为300元,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1.8元;未实行新工时制度的企业,1995年度最低工资小时标准为1.6元。现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