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10期(总第70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5-31 15:3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1995年劳动监察月活动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5]32号
主 题 词:
(1995年5月1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配合我市“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加强劳动执法监督,市政府决定在5月至7月开展以宣传贯彻《劳动法》和我市有关劳动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监察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劳动监察月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观念,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查处私招滥雇,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监察的对象
这次活动监察的对象是全市所有用人单位,重点是金融、保险、交通、邮电、商业、仓储等行业的用人单位。
三、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1、用人单位有无私招滥雇或违反规定大批辞退员工;2、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和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工作时间的情况;4、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情况;5、用人单位劳保福利的情况;6、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等。
(二)对用人单位配合市劳动局实施“再就业工程”情况进行督导,敦促企业清理擅自招用的外来劳务工,安置特区失业居民再就业。
四、监察的方式
采取“集中力量,统一指挥,分级分片,突出重点”的检查方式进行。即集中市和区劳动、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的力量,组成监察队伍,在监察月活动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分组、分行业对市辖、区辖企业进行检查。罗湖、福田片可以组成专项小组,对金融、保险、交通、邮电、商业、仓储等重点行业的单位进行监察。
五、监察的步骤及要求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15日-5月25日)
1、成立市劳动监察月活动领导小组。
2、制定劳动监察月活动行动方案。
3、组织劳动监察队伍。市劳动部门抽派100人,计划单列单位各抽派8人,市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各抽派2人,组成市监察队伍;罗湖、福田、南山区劳动部门各抽派60人以上,区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各抽派若干人,组成区监察队伍;宝安、龙岗两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成监察队伍。
4、安排车辆。市和各区有关部门要安排足够的车辆,保证监察队伍的用车。
(二)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5月26日-6月5日)
1、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劳动监察月活动消息。
2、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劳动监察月活动的目的、意义及做法,宣传《劳动法》和十七项配套规章,以及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义。
3、指导各企业学习《劳动法》等法规,对照劳动法规及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求自查自纠。
(三)监察阶段(6月6日-7月5日)
在市劳动监察月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监察组深入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监察。在检查中劳动监察人员要秉公执法,依法执罚,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新闻单位要跟踪宣传报导。
(四)总结表彰阶段(7月6日-7月15日)
在市劳动监察月活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对本次劳动监察月活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由市劳动监察月活动办公室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遵纪守法,积极配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生产经营效益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并推荐参加市劳动守法信得过企业评选;对在监察中认真负责、工作出色的检查人员给予表扬。监察阶段结束以后,监察人员要督促违纪企业按照指令书的要求,认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罚。同时,对违纪企业有关负责人及劳资人员进行法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六、组织领导
市劳动监察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李子彬任组长,市劳动局局长谭国箱任副组长,市劳动局副局长潘力、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志清、市工商局副局长蓝镇强为领导小组成员。劳动监察月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潘力兼主任。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林风梅任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2276851、2249944。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