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第10期(总第70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10期(总第70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5-31 15:29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我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符合规定工作用车的补充通知

文 号: 深办发[1995]18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我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符合规定工作用车的补充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05-31 【字体:

   (1995年5月16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我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符合规定工作用车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处以上干部要自觉按照文件要求,把清理不符合规定工作用车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落实,并将执行情况于5月底前书面报市清车办(清车办电话:2223211-3343,联系人:赵通理)。市清理小汽车临时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将进展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我省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符合规定工作用车的补充通知

  粤办发电[1995]3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粤办发[1994]22号)下发后,我省大多数地方和单位贯彻落实的态度是积极的,做了大量工作。截至今年1月中旬,县以上单位党政一把手已换乘了符合规定的工作用车。但这项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个别地方和单位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进度缓慢。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省清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符合规定用车的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凡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小轿车逾期不作整改的,要给予有关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

  二、领导干部现在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劳斯莱斯、宝马、凌志等进口豪华轿车,不论是何时购买的,必须坚决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后的上述进口豪华小轿车,除折价转让给党委、政府接待部门(省2至6辆、市2至,4辆、县1至2辆)作为接待用车外,其余必须在6月底以前交汽车拍卖行或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拍卖,或转为其他用车。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已购上述7种牌号小轿车的,除留1部作为接待用车外,其余也必须在6月底前交拍卖行或指定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拍卖或转为其他用车。

  三、各市、县党政一把手、省直局以上单位的一把手不得使用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严禁用购新车的办法为领导干部换车。

  其他领导干部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其公务用车由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公务用车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条件时,一律更换国产车。

  四、本补充通知的精神适用于省、市、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五、各地各单位清理工作完成后,应于7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五日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