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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8期(总第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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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04-30 【字体:

深府办[1995]17号

  (1995年3月2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5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深府[1994]19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依法治市,现将《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工作由市法制局具体负责,先在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个单位试行。然后在其它有关单位分期分批实行,争取明年4月底全市实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市法制局联系。

  行政执法证件颁发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现依法治市,根据市政府第五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参考兄弟省、市的经验,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行政执法人员证》上岗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上岗检查的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都应申领《行政执法人员证》,经考核审查符合行政执法人员条件的,由市政府统一颁发《行政执法人员证》。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行政执法人员证》上岗执法。

  二、发证对象和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证》领证对象:

  (一)深圳市各级行政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

  法律、法规对持证上岗另有专门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从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发证范围:

  (一)市、区政府领导;

  (二)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及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或法制机构)中的执法监督人员。

  领有《行政执法人员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同时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三、组织领导

  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和统一管理。具体组织、指导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应配合市法制局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登记、培训和考核工作,各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做好本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镇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登记、培训和考核工作。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件发放以及证件管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作步骤

  颁证工作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95年4月至95年6月底),用3个月时间做好颁证的试点工作。市无委办、市环保局、市民政局三个部门作为持证上岗的试点单位,由市法制局牵头组织上述试点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先行颁发《行政执法人员证》。

  (二)全面推行阶段(95年7月至12月),95年7月开始分期分批对其他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年底基本完成颁证工作。

  (三)扫尾阶段,96年1月以后,对发证工作中的一些遗留问题,逐个研究解决,同时开始颁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4月底全面完成发证工作,实现持证上岗。

  五、《行政执法人员证》颁发工作程序

  (一)登记申报由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填表申领《行政执法人员证》(表格由市法制局统一制作)。申报时应列明机构性质、职责任务、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训练情况。申报表送市法制局。

  (二)培训考核市属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市法制局和各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区属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由各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综合知识(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和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掌握作为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知识(掌握本部门主管的有关业务知识)。具体培训和考核方式由市法制局和各部门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已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并已领得合格证明的科目可免予学习考核。

  (三)审查发证申领《行政执法人员征》的人员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法制局进行资格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发给《行政执法人员证》:

  1.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在编工作人员;

  2.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熟悉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管理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懂得行政执法程序和方法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5.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能严格依法办事;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持有省级以上主管机关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凭旅有证件直接向市法制局申领深圳市《行政执法人员证》。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程序

  (一)各部门、各区政府提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名单,填表报市法制局申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二)市法制局审定名单并组织全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内容由市法制局确定。

  (三)经考核、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发给《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七、证件管理

  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资格凭证,行政执法证件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编号、所属部门和职责范围,并加贴持证人员脱帽半身近照。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市法制局按照市政府委托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证件管理并建立证件管理档案。持证人员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市法制局报失,由市法制局登报声明原证件作废后补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市法制局注销。各行政执法单位应配合市法制局做好证件管理工作。

  设立行政执法投诉室,投诉室与市法制局执法监督检查处合署办公。投诉室应公布投诉电话,接受企业和公民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并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市领导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年审不合格的,可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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