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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7期(总第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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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市投资管理公司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基本工资挂钩基数的请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04-15 【字体:

深府[1995]81号

  (1995年3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市劳动局、市投资管理公司《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基本工资挂钩基数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基本工资挂钩基数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我市从1994年开始,对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即实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深府[1994]1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行一年来,运作情况总体是好的。据统计,1994年按规定列入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的企业85家(不含6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年薪制试点企业、3家破产企业等13家企业),现已上报实施的企业77家,占应实施年薪制企业总数的90.6%。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年薪制反映较好,认为它能调动积极性、稳定经营者队伍、创造企业效益,也为营建企业不同利益主体、建立利益的约束机制奠定了基础。但是,年薪制在实施过程中也碰到挂钩基数偏低,导致年薪收入较低的问题。现就这一问题请示如下:

  根据已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77家企业资料测算,1994年经营者平均年薪收入4.8万元,最高8.5万元,最低2.6万元。上述年薪水平是以企业年初的利润计划数为依据进行测算的,经营者实际年薪收入会比测算结果低一点。经营者年薪收入偏低的原因,一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1994年企业经济效益比1993年低;二是挂钩基数确定不尽合理。1994年利润挂钩基数以1993年的实际完成数为基准;基本工资基数以1992年调查的各类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为基准。利润基数与基本工资基数的考核在时间上不一致,导致经营者年薪收入较低。确定基本工资基数,选择1992年调查的各类企业平均工资为基准,当时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这是考虑到1993年工资水平增长较大,防止消费基金过快增长。鉴于上述情况,为使经营者年薪收入比上年不致下降或下降较少,以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我们建议,对1994年经营者基本工资基数作适当调整。调整办法是:从原来按1992年调查的经营者月平均工资2750元作为基本工资挂钩基数,改为按1993年调查的月平均工资3050元作为挂钩基数,挂钩基数调高300元。按调整后的基数测算,1994年经营者平均工资5.4万元,最高10.1万元,最低2.8万元,分别比按现行办法确定的工资基数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高0.6万元、1.6万元和0.2万元,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年薪水平略低(试点企业年薪收入最高12万元,最低6万元)。因此,调整基数测算的经营者年薪收入与实际收入水平比较接近,保持了工资基数与利润基数考核时间的一致性。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贯彻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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