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6期(总第66期)
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03-31 17:15
名 称:深圳市劳动局关于1995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深劳[1995]40号
主 题 词:
(1995年3月17日)
区劳动局、各用工单位:
为深化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行为,提高新增员工素质,优化员工结构,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现就深圳市1995年招调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工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深发[1994]28号)规定,深圳市所有的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从市外调干和招调工并迁入深圳市常住户口的计划指标及调配,由市人事局、劳动局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具体细则按《关于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后招调工配套管理问题的通知》(深劳计[1994]226号)执行,即市劳动局对各区、各用工单位(含蛇口工业区、南油集团公司、华侨城、南山开发股份公司)从市外招调工实行统一计划、统二审批、统一管理。市劳动局按深劳计[1994]226号文规定的办法下达市外招调工指标给各区劳动局,委托区劳动局行使审批权。
(二)公开办事原则。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对市外招调工的计划指标下达、考核、审批的条件标准、办事程序和审批结果,劳动部门和各用工单位都要实行公开化,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各区劳动局还应按市劳动局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审批和报市劳动局备案。
(三)先市内后市外原则。为配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今年上半年不从市外招调工。下半年招调工时,凡能在市内调剂解决的或深圳居民求职强烈并能胜任的工种专业,一律不安排从市外招调工。
(四)优先安置复退军人、随军家属的原则。安置好深圳籍的复退军人和深圳驻军的随军家属,是劳动部门和各川工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拥军优属的具体行动,各单位应作为一项严肃的社会任务认真对待。
(五)控制行业、工种的原则。市劳动局将按照深发[1994]28号文的要求,另行发布《深圳市劳动局公告》,公布招调工允许工种专业、控制工种专业和禁止工种专业的目录,以及优先扶持和控制招调工的行业目录。
(六)择优排队原则。对申报计划的用工单位按照一定条件分类排队,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和其它优先扶持行业企业;按工种、技术等级、学历等个人素质条件分类排队,优先招调深圳市短缺工种及个人素质高的员工;对于解决夫妻分居调入员工,优先安排高职称、高学历、高级工的配偶调入,其余的按分居时间长短排队。
(七)属地管理原则。驻宝安、龙岗区的中央、省、市属单位及其它法人单位招调工,实行属地管理,由宝安、龙岗区劳动局安排招调工指标及审批;注册及办公地点在特区、生产经营基地在宝安、龙岗区地域的单位,按各自的岗位及工种专业需求由市劳动局和宝安、龙岗劳动局分别安排。
二、招调工计划单位条件
符合深劳计[1994]226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申请招调工计划立户(立户的用工单位称为招调工计划单位,简称计划单位):
(一)集团(总)公司(其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统一由其归口申报);
(二)正式注册的股份制企业;
(三)经市计划局列入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原挂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六)已改组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原所属企业;
(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深内联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含民间科技企业)及其它企业。
三、招调工对象基本条件及员工市内流动
(一)从市外招收合同制工人基本条件:
1、具有城镇商品粮户口;
2、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3、年满16-15周岁;(大学毕业学历的可放宽至30岁);
4、未婚;
5、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不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且工种专业对口,其中中专、中技学历者外省限中央部属、省属学校毕业生,省内限市(不含县级市)属以上学校毕业生;
6、身体健康;
7、参加市劳动局统一组织招工考核合格。
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必须符合以上2-7项条件外,还应按农村招工政策规定执行。
(二)从市内招收合同制工人的条件:
1、具有深圳市城市商品粮户口;
2、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3、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
4、文化程度可由招工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招收本市城镇复退军人及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为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单位可免试录用,劳动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三)从市外调工基本条件
1、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2、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业务水平,控制工种要求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且工种专业对口;
3、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中专、中技毕业以上学历且参加工作三年以上,或高中(含职业高中)毕业参加工作六年以上;
4、中级技术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高级技术工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如工作特殊需要,又属我市短缺的高级技术工人,经批准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5、身体健康;
6、已婚工人,配偶必须符合从市外调工基本条件及计划生育规定,随迁子女原则上为一人,按照先男方后女方原则办理,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干部,确属工作需要先调工人一方者,参照市人事局对干部一方的联审意见办理;
7、调入前在县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工作;
8、参加市劳动局统一组织的调工考核合格。
(四)解决夫妻分居调工的基本条件
1、政治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
2、年龄不超过40周岁,已调入一方或本人是高级技工的,年龄不超45周岁,已调入一方或本人是技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放宽至50周岁;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随迁子女不超过两人;
4、身体健康;
5、分居时间超过一年。
(五)市内招收员工和员工流动
1、招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受计划指标限制,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情况自行确定招工的数盘,自行组织考核体检,按劳动管理关系分别到市、区劳动局办理就业登记与其它手续;
2、市内员工流动不受行政区域、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限制,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部门鉴证,按劳动管理关系分别到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与其它手续。
3、户口在宝安、龙岗区境内的人员招调进特区,需迁移户粮关系者,免招调工考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但要相应抵扣其用工单位本年度市外招调工指标。
四、招调工考核
(一)考核组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全市的招调工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统筹管理,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核对象
1、拟招调工人员在申报招调工材料之前,均需参加考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种专业和行业的特殊性为理由要求免考和申请自行组织考试。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深劳[1994]169号文规定向市劳动局调配处申请招调工工种专业免试:
(1)配偶已迁入深圳市常住户口的;
(2)经深圳市劳动局确认的技师或市人事部门确认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4)取得深圳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属控制工种的,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并拟招、调入从事对口工作的;
(5)深圳生源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三)考核标准
招调工考核标准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级工(属控制的工种按高攀工)。应知应会的要求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工种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订的《岗位规范》中相应的标准或按招调工条件规定的学历为依据进行考核。
(四)考核办法
1、全市招调工考核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统一发证;
2、今年在电工、制冷、中式烹调、中式面点、汽车修理、工具钳工、车工七个工种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不再安排招调工考核;其它工种按深圳市劳动局公布的工种专业目录中的允许工种和控制工种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因受设备、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的工种,应会考核采取答辩或其他方式进行);允许专业和控制专业进行专业理论和相当于高中毕业水平的外语考试;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架子工、起重工、汽车驾驶员、内燃机车司机、船舶驾驶员)除参加应知应会考核外,还需加考安全操作规程课目;
4、招调工考核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分数线(特殊工种除外)。所有应考项目均及格,视为合格,不设单科补考。当次考核不合格者,经用人单位批准,可参加下一批考核;
5、参加工种专业考核合格者,发给1995年招调工考核合格证明(本年度有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6、拟招调工人员(含免工种专业考试者)均须参加综合知识考核,考核合格发给相应合格证明。
五、招调工管理措施
(一)凭证办事,实行制度化管理。到市、区劳动局办理招调工业务的劳动管理员,均需按深劳[1994]203号文规定出示市劳动局统一印发的《劳动法》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劳动计划管理《手册》,实行全过程管理。1995年《劳动计划管理手册》是检查从招调工计划申报到执行全过程的记录本,是统一的招调工计划指标凭证,也是劳动管理员办理招调工手续的证件。综合计划处不受理《手册》以外的任何报告说明等材料,不发放与指标下达内容不符的指标卡,各处不受理用工单位指标的劳动管理员以外的人员办理手续。
(三)建立值班员制度,实行程序化管理。招调工各业务处(科)指定专门房间设置值班室,值班员必须由本局公务员担任,值班室的值班员实行挂牌办公,公布投诉电话,用工单位所有有关招调工的材料报领及查询祺项,均由值班员处理。非经值班员安排,其他人员不直接对外受理招调工业务。
(四)建立发布反馈制度,实行公开化管理。在招调工计划指标下达和批准招调工通知发出之前,市、区劳动局应将下达和批准名单及相关情况公布于众,用工单位应按市劳动局具体要求(另行印发)在本单位同时公布。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有效投诉,市、区劳动局即可下达计划指标和发出批准招调工通知,区劳动局发出批准调工通知时还应依照深劳计[1994]226号文要求报送市劳动局备案。
六、招调工纪律
(一)审批部门(指市劳动局综合计划处、调配处、工考办、就业管理处及各区劳动局相应科室)在招调工审批过程中实行签字负责制,在招调工全过程的文字材料中,属审批部门审查或签发的,经办人或批准人均需签字,以示对签字内容负责,发现违反招调工规定办理手续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签字人:
1、不严格审查招调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
2、参与弄虚作假或不如实反映审查情况的,调离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
3、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按行政监察、纪律检察和法律规定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用工单位在报批过程中实行经办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单位申报材料没有以上人员齐全的签字,劳动部门拒绝办理有关手续。发现用工单位有下列违反招调工规定的行为,按深劳计[1994]230号文的规定处理:
1、空挂招调工入户;
2、不如实反映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从市外招调工指标;
3、伪造或涂改员工档案材料或户粮迁移证;
4、为被招调人员出具不符合真实情况证件、证明;
5、不如实填写招调工材料或签署意见;
6、冒名顶替招调人员;
7、不按规定公布招调工条件、指标和审批结果;
8、为非管辖范围的外单位代办招调工手续。
(三)招调工对象有下列情况,不予办理招调工手续:
1、不如实申报有关材料;
1、在参加招调工考核或体检过程中舞弊;
3、在招调工工作过程中诬告他人;
4、向有关人员行贿。
七、办理招调工时限及年龄等时间计算
(一)综合计划处接收招调工计划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31日;调配处和就业管理处接收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所下达计划指标作废。
(二)年龄、工龄及分居时间计算日期为6月30日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