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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3-31 17:12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升挂国旗的通知
文 号: 深办发[1995]10号
主 题 词:
(1995年3月14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处以上单位: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过程中,大力提倡升挂、插挂国旗,对于培养人们对国旗的崇敬感,增强对祖国的感情,非常必要。深圳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城市,毗邻香港,面临“九七”香港回归祖国,推行升挂、插挂国旗,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求各单位必须按照《国旗法》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规范、广泛地升挂国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的范围。按照《国旗法》要求,结合深圳实际,以下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机关,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二)大、中、小学除假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各教室都要张挂一面国旗,让学生面对国旗上课。
(三)国家机关的基层服务部门,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窗口行业,如:银行、邮电局(所)、星级酒店、加油站等,要插挂国旗。
(四)市属及驻深企业,各地县级以上的驻深办事处要升挂、插挂国旗。
(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的办公场所要升挂国旗。
(六)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市节,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当升挂国旗。
(七)在市内举行各类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要升挂国旗。
二、升挂国旗的形式。升挂国旗要严肃、认真、规范,根据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条件,采取升挂、插挂、张挂和摆放座式国旗的形式。
(一)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要创造条件,树立便于升降的标准旗杆,坚持每天升挂国旗。
(二)各单位有条件的,应树立旗杆,在重大节日升挂国旗。凡在大楼前升挂企业旗帆的,都要同时升挂国旗,而且国旗要居中略高于企业旗。
(三)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和学校课室,应张挂或摆放座式国旗。
(四)党、政、工、团等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办公室应在办公台上摆放室内各式国旗。
三、国旗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制作”。依照以上规定,我市目前经广东省政府规定制作国旗的企业,是“深圳漫卷旗帆公司”,作为我市制作国旗的指定企业。其它企业不得擅自制作国旗在市面上销售。
四、对升挂国旗的管理和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各单位对升挂国旗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不能有任何污损国旗的行为。户外升挂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不升挂。不得升挂破损、褪色或不合格的国旗。深圳市国防教育指导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要负责对本市升挂国旗和国旗制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国旗知识的普及和国旗意识的培养,积极认真地做好全市升挂国旗的工作。
为了做好上述工作,已由市国防教育指导中心监制了一批规范化的座式国旗和台式国旗,请各单位与市国防教育指导中心联系。(联系电话:556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