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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5-03-31 17:11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
文 号: 深办发[1995]5号
主 题 词:
(1995年3月2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厅字[1994]16号)精神,参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央和兄弟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省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我市接待中央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来我市公务活动的接待办法。
一、接待工作的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内宾接待“一要热情,二要勤俭节约”的要求,贯彻市委关于“热情接待,宣传特区”的接待工作方针,做到礼貌、热情、得体,注重实效,体现深圳的特色。不搞互相攀比,食宿不超过我市的接待标准。
二、接待范围和接待任务分工
根据上级关于实行对口接待、确保重点接待任务圆满完成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接待范围、任务分工作以下调整:
(一)一级接待任务,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报市领导批准后(下同)组织实施。
市接待办负责安排食宿、用车、参观、医疗、保健、检疫等各项接待工作,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下同)。
(二)二级接待任务分工如下:
1、二级在职接待对象,由市各对口办公厅(室)会同市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任职交叉的由市委办公厅协调,确定有关办公厅(室)负责。
2、二级不在职接待对象,具体接待工作。由市接待办全面负责,并及时向市有关办公厅通报。需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的,事先商请市有关办公厅(室)进行安排。
(三)三、四级接待任务,由市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介绍情况和参加座谈的,事先商请市有关办公厅(室)进行安排。
(四)中央、省的检查团(组),由市对口办公厅(室)会同接待办负责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五级接待任务分工如下:
五级接待范围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的司、局级领导,各省厅、局级及地、市级领导同志。
1、地、市级领导率团和地市级正职来深公干,由市接待办会同各省、市、地驻深办事机构制订接待计划并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本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出席会议介绍情况的,事先商请市有关办公厅(室)协调安排。
地市级副职以下客人,一般由各省、市、地驻深机构接待。如有需要,由市接待办提供食宿方便。
2、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的司、局级领导、各省厅、局级领导来深公干,由我市对口部门或其驻深机构负责接待,市接待办提供食宿方便。
3、县级(含县级市、市辖区)以下来深客人,一般由各区或各省、市、地、驻深机构接待。
自行安排食宿的客人,食宿以外其它涉及我市的接待工作,按上述分工办理。
三、接待标准
(一)住房标准
五级以上客人,由市接待办安排住本系统宾馆、酒店,不安排住市内豪华、涉外宾馆、酒店。
省、部级干部一般可安排住套间或大单间,局级干部住单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间。五级以上客人住市迎宾馆的,住房按市财政局核准的优惠价格收费。住新园大酒店或银湖旅游中心的,收费略高于市迎宾馆。
(二)伙食标准
1、工作餐
五级以上客人安排工作费,标准如下:
一、二级客人每人每天120元,三、四级客人80元,五级客人60元。一律收取本人基本伙食费15元,超过部分由市接待办从接待经费中补贴。
2、陪餐
因工作需要,市五套班子领导同志、正副秘书长出面陪餐,由市接待办负责安排。
陪餐只在市接待办系统宾馆、酒店安排。按市财政局规定,陪餐标准分为每人每餐180元、150元、120元三等。一批客人一般只陪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不上鲍鱼、鱼翅、燕窝等名贵菜肴和洋酒。客人人数较多时,陪餐可采用酒会、招待会、自助餐、早茶等形式。陪餐时间了般控制在一个小时以内。
(三)用车收费标准
1、四级以上接待客人,用车由市接待办安排,不收费用。
2、省、地、市级领导率团来深的,公务用车由市接待办安排,不收费用。其它用车原则上由其驻深办事机构负责。如租用接待办车辆,探对外租车价六折收费。
3、其他(含五级接待客人)用车一般由其驻深办事机构或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安排。
我市各单位邀请中央和外省、市领导同志来深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接待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市接待提供食宿等方便。
我市以往规定中内容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