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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2-28 16:31
名 称: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深保税[1995]10号)、《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深保税[1995]11号)、《关于人员和交通工具入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深保税[1995]13号),已于1995年2月18日由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发布实施。现予编录。
——编者注
福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与保税区的一体化管理,促进保税区的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配套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所需土地由市政府根据保税区发展需要划拨给保税区管理局。
第三条 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生活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生活区建设规划;
(二)办理生活区房地产出让、转让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活区市政、公用设施;
(四)按规定统一协调、管理生活区物业;
(五)协助有关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生活区的治安、卫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事项。
第四条 生活区建设规划由管理局制定。
生活区建设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身员工宿舍区;
(二)带眷员工宿舍区;
(三)市政、通讯设施;
(四)绿化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设置的其他生活设施。
第五条 为生活区居民服务的商业服务网点和医疗、文体设施的设立,应当符合生活区建设规划。
第六条 生活区由管理局组织开发和建设。在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驻区单位,可向管理局申请租用生活区房屋,用作员工宿舍。
第七条 租用生活区房屋的单位可以将其房屋转租给保税区的其他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办理,必须到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未经管理局批准,保税区单位租用的员工宿舍不得转租或转借给非保税区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生活区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给非保税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拥有生活区房地产权的企业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而处分其生活区房地产权、又无保税区其他企业购买时,由管理局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依市政府房地产权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价格收购。
第十条 派驻保税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宿舍,原则上由有关主管机关按规定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管理局统一建设,工作人员按房改规定的标准租用。工作人员离开驻区机构时,必须退出其租用的住房。
第十一条 管理局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管理办法,参加市住宅局统一分房;管理局也可以建设部分工作人员宿舍,提供给职工居住。
第十二条 生活区依法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依照特区有关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行使职权。生活区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并依照特区有关法规、规章,对生活区物业统一实施管理,并接受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生活区各物业业主应当依照规定同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签定管理契约(即业主契约)。契约签定生效后,有关各方均应遵守。
第十四条 生活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或破坏绿化地;
(二)损坏公用设施或私自占用公用设施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用设施;
(三)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随意停放车辆;
(五)违反生活区噪音管理规定,妨碍居民休息;
(六)聚众闹事,扰乱生活区治安;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