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5年政府公报 > 1995年第3期(总第63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15 17:4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关于联合成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5]30号
主 题 词:
(1995年2月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关于联合成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关于联合成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实施方案
实行社会审计行业的改革,将深圳社会审计行业的两个协会联合成立一个协会,是实行我市社会审计行业改制和统一的先决条件。按照国阅[1994]94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审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及港澳地区的有益经验,决定将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社会审计协会联合成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机构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深圳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协会业务上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注册管理部、专业标准部、监察部和培训部。
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和有关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查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进行年度审查;管理在深圳办理业务的外籍注册会计师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
(三)监督指导和检查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拿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违法违纪者执行处罚。
(四)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业务培训、业务交流和职业道德教育。
(五)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设立协会的内部组织机构,任免、招聘和辞退工作人员。
(六)根据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协会的经费。
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人员配置
协会理事会由17人组成。其中13人为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4人为委任理事,由财政局和审计局各委派2名公务员担任。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长由专业人士担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首届由财政局和审计局各推荐1人担任。从第二届开始,正副会长须经理事会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为正、副秘书长、各部室主任等,其编制暂定为20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正、副秘书长必须具有五年以上会计、审计相关工作经验。
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经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民间社会团体,原则上经费自理。其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按营业收入额的1%缴纳会费;注册会计师为个人会员,按年100元缴纳会费)、培训收入及接受捐赠等。鉴于目前协会经费来源不足,其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逐步过渡到经费全部自理。
在政府补贴经费期间,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参照政府公务员工资标准。协会的经费管理参照政府机构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成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筹备组
为做好成立新协会的筹备工作,由市财政局、审计局和体改办共同成立筹备组,组长梁世林,副组长成泽民、罗家友,成员分别由财政局、审计局和体改办派人参加。筹备组主要负责拟订协会章程和机构设置方案,审定协会会员资格,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以及其他具体筹备事宜。
六、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的审查、确认
具有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由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具有深圳市社会审计协会会员资格的1994年1月1日前的注册审计师,由市审计局审查。
经审查确认具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者,应当参加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席首届会员大会。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会员,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后,由协会报请广东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注册会计师证书。
七、理事的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选任理事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
2、具有五年以上审计执业经验,无违反行业纪律、职业道德记录;
3、具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二)选任理事的产生办法
选任理事1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选任理事候选人13名,分别由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社会审计协会推荐8名和5名候选人,经筹备组审定后,提请会员大会选举。
(三)委任理事的产生办法
委任理事4人,由财政局、审计局各推荐2名公务员,经筹备组审查同意,直接进入理事会。
八、政府部门对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深圳市财政局、审计局依照各自的职权对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
(一)财政局对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权限
1、协会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准则和规则,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施行。
2、协会审查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申请,应将事务所和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可按规定严格把关。
3、协会对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和对注册会计撤销注册,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复议。
4、协会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执行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复议。
审计局对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权限
1、《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单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怀疑的可进行再审计。经审计发现确有问题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协会并提出处理意见。
2、审计机关有权对国有资产为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