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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劳服[1994]229号
(1994年12月2日)
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加强对我市企业使用劳务工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用工秩序,控制暂住人口膨胀,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办理1995年度用工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实施办法》,凡市属集团(总)公司及其参股企业,以及其他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包括原无独立人事权的法人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劳务工用工指标。
二、各单位1995年度劳务工用工指标的确定,原则上以1994年实办数为基数,未办完的1994年度指标,跨年度自行作废。1994年已在岗的未办用工手续的劳务工,先补办1994年度用工手续,后办1995年度用工手续,否则按《条例》从严处罚。
三、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分级分类管理和归口审批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到市或区(计划单列单位)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迁往特区关外的市属企业,其劳务工用工手续仍在市劳动部门办理。为加强宏观调控,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除三峡库区以及井冈山、延安等革命老区之外的新增省外劳务工用工指标,从严控制审批,不得突破计划。
四、为规范特区劳动力市场,控制我市外来劳动力数量,1995年度新增或补充劳动力原则上应先到市、区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并实行轮换制,有组织进来,有组织回去。特区内招不到的,再申请到特区外招聘。对私自招聘后再申请指标的,不再办理补办手续。
五、建筑行业使用的劳务工,由市建设局在市劳动部门下达的年度总量指标内负责审查,市、区劳动部门审核办理用工手续。
为加强建筑队伍的用工管理,提高建筑队伍的办证率,决定放宽建筑队办用工手续的限制,建筑总公司下属施工队可以凭《施工队资格审查登记证书》直接到劳动部门开户办理。对个别建筑队伍因某项工程任务需要聘用季节工的,可持建设局核发的《单项工程承建资格证书》由市劳动部门审批办理,增容费可按季度交纳。
六、工商部门管理的集贸市场和个体经营者雇用的外地劳务人员,由工商部门负责在市劳动局下达的年度指标总量内审批,并负责组织到区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七、变更事项
1、经征得市公安局四处同意,办理1995年度用工手续时,填写一式四份《暂 住人员登记表》,既可全部手写,亦可手写一份,共余三份复写或复印(报暂住地派出所的一份应为原件,复印须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纸),且每一份均须貼相片及加 盖公章。
2、根据深府[199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促进本市人员就业,1995 年度凡用人单位需要雇用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在实行试用期后,一律办理合同制员工手续和《员工劳动手册》。1994年度已办理劳务工手续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本市户籍员工,1995年继续留用的,应改办合同制员工手续和《员工劳动手册》,不再办理劳务工手续。
八、办理用工手续时间。续用手续从1995年1月3日起至4月底,新办手续从获批新增指标之日起40天内办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1995年1月15日至1995年2月28日,停止办外省劳务工指标。
九、其他未尽事宜,可向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咨询。市劳动服务公司劳力科电话:2249585、2276386。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办理劳务工手续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