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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期(总第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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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5-01-15 16:3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深府[1994]27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5-01-15 【字体:

  (1994年12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市政府: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建设,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下列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充分认识居委会在特区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居委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城市管理的得力助手。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十多年来,居委会在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完成各级政府交办的任务,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便民利民的社会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维护特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特区城市的建设开发和农村城市化的推进,我市居委会数量逐年增多,至1993年底,共依法设立居委会299个。按照居委会产生的背景及其辖区居民的特点,我市的居委会可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1)商住楼群区的居委会;(2)住宅区的居委会;(3)大型企业及工业区职工家属区的居委会;(4)特区农村城市化中由村民委员会转变的居委会;(5)龙岗、宝安两区卫星城镇设立的居委会。

  从我市居委会的现状看,多数类型的居委会运作较正常,基本上能发挥民主自治的作用。而部分居委会由于缺乏民主自治经验,组织居民自治的能力较弱,实际问题较多,工作较难开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认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积极支持居委会建设,加强居委会工作。

  二、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和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结合我市居委会的现状和特点,有必要对我市居委会建设和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行下列政策措施:

  (一)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般按500-700户常住居民或一个住宅区设立一个居委会;高层楼宇集中的居民区,居委会规模可略大,但最多不超过1000户;暂住人口较多的居民区,居委会所辖常住居民户数可略少,但最低不少于l00户。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须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划,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后,送市民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设立或撤销居委会,不得擅自调整居委会的规模。

  (二)完善居委会人事管理制度。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委会辖区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大多数居民的书面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选举产生。居委会及其下属工作机构的正、副主任,一般应由专职成员担任;担任治安、调解、卫生、福利等委员会委员或居民小组长(楼长)可以由非专职成员担任。要尽可能吸收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青年和义务工作者参加居委会工作,贯彻居民民主自治的原则。

  按照居委会的规模大小,每个居委会应配备3-5名专职成员,由各区编制委员会审定单列计划,纳入事业编制。专职成员由区民政部门建立人事档案,并建立和完善上岗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进行管理。

  居委会专职成员执行特区行政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其相应的工资薪级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人事部门审定,补贴标准由各区(街道;镇)自行制定。所有在编专职人员均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参照市有关规定统筹投保。

  居委会非专职成员的补贴标准,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自定,所需费用由街道(镇)和居委会共同负担。

  (三)居委会的经费。居委会的经费由区、街道(镇)依下列原则分级承担、分类筹集:

  1、商住楼群区和住宅区居委会的经费,由所在区财政承担70%左右,其余部分由街道和居委会自筹。所有经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2、大型企业员工家属区居委会的经费,由所在区与企业协商确定分担比例和标准。

  3、大型企业员工家属聚居区可依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设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委会工作。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办公用房、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属企业解决;家属委员会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4、特区城市化中由村民委员会转为居委会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政策规定,由原村办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居委会的大部分经费,所在区可自定标准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5、宝安、龙岗两区区政府所在地新城区的居委会,其经费参照街道办事处事业编制人员的标准由区财政定额划拨,街道统筹解决。

  6、宝安、龙岗两区18个卫星城镇的居委会,其经费参照上述标准,由各镇财政负担。

  (四)住宅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住宅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纳入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由各区民政部门统筹以房屋成本价格(不计地价、不计利润,加5%管理费)购置,每套房子的实际价格由规划国土部门在批准的开发文件中明确规定。购置办公用房专款,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街道包干解决。

  宝安、龙岗两区区政府所在地新设立的居委会办公用房及福利设施,纳入新城区建设总体规划预留用地,由区财政和街道办事处参照上述办法筹款购置;两区18个卫星城镇的居委会办公用房,由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特区农村城市化中由村民委员会转变的居委会,其办公用房由原村办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并将办公用房和其他已提供财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转移给居委会。

  (五)强化居委会成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居委会成员的总体素质。居委会的专职成员,必须通过市民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书,持证任职。各区民政部门具体指导居委会建设工作,每年结合评比表彰,对居委会成员进行培训、考核。

  (六)积极支持居委会开展社区服务,增强居委会的凝聚力和自治能力。居委会应发动社区成员通过互助性社会服务,丰富社区内居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提供各种社区性福利和社会服务,就地解决本社区的社会问题。

  为促进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每个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一个社区服务站,服务站可以开设若干商店和服务网点,原申办的营业性服务点划归服务站统一管理。社区服务站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以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及其网点为载体,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活服务、老人服务、优抚对象服务、幼儿服务、家庭服务及其它便民利民服务,建立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服务队伍。

  (七)在特区农村城市化中转变的居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与原村办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规定加以规范,明确居委会在股份合作公司中占有的集体股份,保证居委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八)居委会建设和工作所需的经费,市、区政府应适当补贴,并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用途,一是开展居委会成员的选举工作;二是培训居委会成员;三是开展评比表彰;四是扶持居委会建设社区服务体系。

  深圳市民政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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