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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第11期(总第7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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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1995-06-15 16:09

名 称: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属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办发[1995]23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属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5-06-15 【字体:

  (1995年6月2日)

各区委、区政府,市属各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直属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有公务用车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可以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条件时,一律更换国产车。但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劳斯莱斯、宝马、凌志等进口豪华轿车,不论是何时购买的,必须坚决停止使用。上述7种车,属市直机关的,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属各区的,交各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6月底前按省的规定进行处理。市、区党政一把手,正厅级单位一把手,不得使用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严禁用购新车的办法为领导干部换车。

  各区要按此通知精神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深圳市直属机关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直属机关(包括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机关。下同)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政协主席相对固定用车,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车辆及驾驶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管理。

  二、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市长、市政协专职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用车和离退休的原市领导同志的用车,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统一管理,保证用车。

  三、市直机关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由本单位车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领导同志不得配备相对固定用车,其工作用车由本单位车管部门统一安排。

  四、市直机关各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定编管理,符合条件需要购置、更换的,必须报经市机关水务管理局和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购置或更换。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车辆。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准用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将公务车辆转借给亲属及他人驾驶。

  六、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上述具体规定,如有违反,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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