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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12期(总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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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4-12-31 15:4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4]11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4-12-31 【字体:

  (1994年12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凡跨市、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除高等院校录取分配学生,军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劳改人员被释放和劳教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公安部原有规定办理外,其他凡经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调的干部、职工(含驻深、内联、中外合资企业),一律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各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和粮食转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劳动局办理调干、调工、招工手续的人员,持组织或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交款单(或免交单)、人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户需证件处常住户口管理科领取准迁证。持准迁证第二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持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及户口准迁证的第三联再到用工单位、组织或人事、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后,到迁人派出所办理落户。

  三、罗湖、福田、南山区属单位调工、调干、招工等,持人事或劳动部门调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交款单(或免交单)、入户指标卡,到市舍安局户籍证件处常住户口管理科领取准迁证。持准迁证第二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持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及准迁证的第三联先后到用工单位和区人事或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四、单列单位调工、招工等,持单位人事部门的调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交款单(或免交单)、入户指标卡到市公安局户籍证件处常住户口管理科领取准迁证。持准迁证第二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持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的第三联到单列单位加盖公章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单列单位调干入户程序按第二条执行。

  五、宝安、龙岗二区调工、调干、招工等,持宝安、龙岗区人事或劳动部门调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交款单(或免交单)、入户指标卡,分别到区公安分局户籍科领取准迁证。持准迁证第三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再持户口迁移证、粮食转移证及准迁证第三联先后到用工单位、人事或劳动部门加盖公章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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