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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12期(总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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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31 15:3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宝安龙岗两区养老保险待遇与特区内衔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4]26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宝安龙岗两区养老保险待遇与特区内衔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4-12-31 【字体:

  (1994年12月2日)

宝安区、龙岗区人民政府:

  现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养老保险待遇与特区衔接的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宝安、龙岗两区养老保险待遇与特区内衔接的实施办法

市政府:

  由于原宝安县的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办法大致参照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导致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待遇与特区内有较大差距。1992年宝安撤县改区,并从199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我们考虑到两区养老保险待遇瞬间增幅过大对在职职工的影响以及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现提出宝安、龙岗两区与特区内逐步过渡衔接的实施办法:

  一、宝安、龙岗两区已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在此之后退(离)休员工的退休待遇按特区内标准执行,由宝安、龙岗区社会保险机构全额支付。

  二、宝安、龙岗两区执行《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前(1992年12月31日前)退(离)休员工待遇发放标准为人均460元/月,其中社会保险机构负担252元,企业负担208元(含医疗费30元,临时生活补贴84元,住房补贴94元三项),而同期特区内标准为人均583元/月,比宝安、龙岗两区高出20%多,根据五年过渡的原则,将现有差距逐年缩小4%,到1997年则可以实施宝安、龙岗两区与特区内完全接轨。具体做法是:宝安、龙岗两区1992年12月31日前退(离)休职工按特区内现行参照机关办法,即:(退休时的岗位职务套机关标准计算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政府规定的退休金享受比例十物价补贴,计算出退休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从1993年起至1997年分别按全额的84%、88%、92%、96%、100%发放退休金。同时,按深府[1992]128号文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待遇调整,宝安、龙岗两区退(离)休员工亦全额享受。

  三、原由企业负担的医疗费、临时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在过渡期间仍由企业负担,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发或少发。1998年1月1日开始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部统一支付。

  四、宝安、龙岗两区在1992年12月31日前退(离)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额部分的补发工作从1995年1月份开始,补发的金额先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所积累的共济基金中支付,当共济基金出现赤字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拨付。

  五、根据深常纪[1994]18号文关于“市劳动、社会保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核准参加单位的实发工资总额、督促其按规定上缴员工养老保险费,不得不缴或少缴”的精神,宝安、龙岗两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应掌握区内纳入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员的情况,狠抓参保率,积极扩大参保覆盖面,做好计划并组织实施,尽快地实现宝安、龙岗两区本身养老保险金收支平衡。

  以上办法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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